龙门三村官挪用公款谋取私利获刑
07.11.2014 01:12
本文来源: 中国新闻社广东分社主办
广东新闻网惠州11月6日电 (严初 潘子璐 卢青)惠州市中级法院6日向媒体通报,惠州市龙门县龙田镇3名村官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公款出借给他人赚取利息,3名村官被判刑。
据了解,2009年8月,惠州龙门县龙田镇政府拨付给龙田镇某村小组土地租金12万元,由时任村小组组长的廖某保管。廖某将该笔款出借给他人用于经营活动,并从中收取利息。
2010年5月,时任龙田镇某村小组出纳廖某兴将该村小组2006年至2010年生态公益林补偿款81700元支出给龙田镇另一村小组副组长、出纳廖某松保管,廖某与廖某松商量后,将该笔款的一部分出借给他人使用,并从中收取利息,事后廖某松也在廖某处得到好处费。
2011年6月,廖某将所在村小组2009年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加上个人存款共计8万元出借给他人使用,并收取利息。
2009年8月,廖某与时任龙田镇另一村小组组长廖某章商量后,将龙田镇拨付给3个村小组的矿泉水福利资源补偿款共计35万元出借给他人使用,并从中收取利息12600元。利息由廖某及廖某章平分。
廖某曾因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事发后,上述挪用款项已全部归还。
惠州龙门法院一审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廖某章有期徒刑5年,廖某松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以犯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廖某、廖某章上诉至惠州市中级法院,惠州市中院裁定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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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2014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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