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企业停工待破产清算 涉嫌偷税未逃过稽查
东莞时间网讯 企业处于停工停产待破产清算状态,此前存在的偷税行为很难查实。
记者昨日从东莞市国税局稽查局获悉,该局曾巧用法院判决书查实一宗偷税案,经查,涉案企业发生货物销售并收取货款而采取挂账处理,不进行申报纳税,查实该企业偷税177.99万元,将进行追缴,并依法对其处罚款88.99万元。
涉嫌偷税企业“人去楼空”
根据线索,东莞市国税局稽查局决定对东莞市某燃料公司2014年涉税情况开展检查,然而检查人员调查时却发现该公司处于停业状态,公司大门关闭,除了门口有保安2人外,没看见其他工作人员,多次拨打财务负责人电话均无人接听,检查陷入僵局。
检查人员经过多方努力终于联系上该公司进出口部门的经理,其前往国税局签收相关检查文书,并提交了2014年财务资料、账册凭证、申报纳税资料等。检查人员通过进一步与征管部门及管委会沟通,确定该公司已处于停工停产且待破产清算状态,而法定代表人也因刑事犯罪被拘于广州某看守所。
然而,检查人员取得的《国内货物买卖合同》、《货权转移证明》、收款记账凭证等账册凭证资料复印件,无法构建完整证据链条对该案进行定性处理。
巧用法院判决书定性“偷税”
在又一次分析整理案件资料时,检查人员偶然发现该公司相关涉税违法业务曾被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得到一审和二审判决且依法生效。
检查人员以此为突破口迅速行动,并翻阅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等规定,确定对上述两审民事判决书进行取证确认,并最终根据这最强有力的证据将该案件定性为偷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