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531万元!东莞一企业拒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被法院强制执行

13.11.2018  17:16

东莞市公积金中心通报:一企业被法院强制执行补缴公积金531万元

今天上午,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市公积金中心)在官方网站通报了2018年“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并对这两起典型案例的案情进行说明。其中,高埗一家企业未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被法院强制执行,最终共计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531万元。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资料图片

案例1:

未办公积金缴存登记,企业被罚8万元

东莞麻涌某企业自成立后,一直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市公积金中心稽查后进行立案,向企业送达执法文书及相关的政策文件,敦促企业尽快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鉴于企业未能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市公积金中心对其作出了4万元的行政处罚,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后,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行政罚款,于是,市公积金中心对该企业加处4万元罚款。

市公积金中心催告后,企业作出书面申辩,希望撤销处罚。但由于企业的申辩不符合撤销行政行为的条件,该申辩意见未被接受,最终,企业缴纳了8万元行政罚款。

释法:

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缴存性。市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人员表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案例2:

拒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企业被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高埗某大型企业部分职工联名反映,该企业未依规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要求企业补缴。

考虑到涉及的职工人数较多,市公积金中心联同当地政府,先是协助企业成立工会,与企业进行协商。但经多次调解,企业仍拒绝为职工补缴。于是,市公积金中心采取个例处理的方式受理职工投诉,从2016年10月起,先后对该企业375名职工的诉求进行立案处理,送达319份《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后来,市公积金中心针对到期的案件,向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终,该企业在今年为318名职工补缴了住房公积金,补缴金额达531万元。

释法: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另外,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人员指出,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缴存性,公积金中心履行追缴住房公积金的职责、职工向用人单位追缴住房公积金均无时效限制。因此,提醒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入职后,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全媒体记者 伍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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