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次日新娘一去不复返,新郎索赔彩礼获法院支持
金羊网讯 记者张文,通讯员汪次安、陈艳报道:婚姻本是人生大事,然而韶关南雄一位“新郎官”在步入婚姻殿堂的第二天便遭遇新婚妻子“跑路”的尴尬。新娘一去不复返,久等不归后新郎一纸诉状将“跑路新娘”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全部彩礼51635元。日前,南雄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方新郎关于返还彩礼的诉求。
记者从南雄市人民法院了解到,2015年2月23日,原告叶某与被告郭某经人介绍相识,依当地婚俗习惯,叶某送给郭某见面礼800元,同年5月2日叶某又给女方下聘礼21000元,另给郭某的父母及亲属发金额不等的利是。双方商定11月1日为叶某、郭某二人举行结婚仪式。此后,叶某给郭某购买了金戒指和金项链等首饰,花费2950元,为结婚拍婚纱照支付8007元,11月1日叶某与郭某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依当地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原告又送礼金7888元及支付酒席费1400元。
婚礼次日,新娘郭某称弟弟在婚宴上喝酒过度住院了,要回家探望,此去再也没有回过新郎家,双方便因此而产生矛盾并互无往来。
2016年1月5日,原告叶某诉至法院,称被告郭某借婚姻索取金钱、财物,致使叶某及其家人身心、精神都受到重大伤害,财物损失,要求郭某返还礼金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51635元。
庭审中,被告郭某只承认收取了叶某800元,并称该800元属于赠送,其不同意返还,对原告诉称的其他事实一概否认。出庭作证的媒人、伴郎等证人则表示现场目睹男方下聘礼金给女方家21000元,并出示了定亲、迎亲礼金单作证。
南雄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而原告叶某与被告郭某未履行法定手续即举办结婚仪式,违反了法律规定;被告在举办结婚仪式的第二日就离开原告家,一去不复返是造成本纠纷的主要原因,原告给被告方的聘礼21000元,根据当地的婚俗习惯,加上有证人出庭所作的证词予以佐证,法院予以认定;被告对购买金戒指和金项链开支一事并未否认,但辩称其离开原告家时未带走,这一辩解有悖常理,且原告对其“未带走”的说法不认可,被告应当返还买金戒指和金项链的价款2950元;婚纱照开支问题,因原、被告双方自愿和共享了这一美好过程,当由双方分摊50℅,即4003.5元;对于造成原告的其他礼金损失,原告提供的数额遭到被告方的否认,且原告亦无法提供证据佐证,因此原告的这一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南雄市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返还27953.5元给原告,被告的父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