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吃饭一同酒驾被查 醉驾事故酒友难逃责任

01.04.2016  15:35

广州市公安交警部门3月28日通报:2016年03月21日23时19分左右,广州交警在天河区花城大道潭村路段设点查车,严某(男)驾驶粤AZ77XX号牌小型轿车、刘某(女)驾驶粤A84PXX号牌小型越野客车一前一后被执勤民警截停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严某和刘某均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严某和刘某已被广州交警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一同吃饭 一同离开 一同被查

经了解,2016年03月21日晚,严某驾驶粤AZ77XX小型轿车与朋友在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西街某餐厅一起吃饭喝酒。约23时00分许饭局结束后,严某感觉没喝多少酒,抱着侥幸心理,严某驾驶粤AZ77XX号牌小型轿车搭载一名一起用餐的外籍朋友离开,准备前往兴盛路。当途经天河区花城大道潭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同时查获。经检测,严某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1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于此同时,民警截查了另一部紧跟在严某的粤A84PXX号牌小型越野客车,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驾驶人刘某(女)的测试结果为95mg/100mL,也超过了醉酒驾驶标准。经广州交警询问了解,原来当晚刘某与严某等6人一起吃饭喝酒。期间,严某、刘某各自都喝了约有200毫升的红酒,感觉喝得不多,就抱着侥幸心理,各自驾车和朋友离开,谁知同时在花城大道潭村路段被广州交警查到“醉酒”驾驶。经送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严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8.6mg/100mL、刘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7.6mg/100mL,均属醉酒驾驶。目前,刘某、严某已被广州交警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广州交警提醒,对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犯罪行为,交警部门一直在加大力度进行查处,任何人都不应抱有侥幸心理,自觉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如果同桌吃饭,有人酒后驾车而其他人未进行劝阻,导致酒后驾驶发生事故的,共同饮酒的人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自己要做到,身边的人也要做到,遵章守法,安全回家。

(通讯员:交宣 编辑:雨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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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出意外 酒友也担责

2014年7月的某日凌晨,南沙的芦某和好友陈某到郊外喝酒,回来时芦某开着无牌摩托车搭载陈某。行至高沙大桥,车头与挑着箩筐靠路边行走的黄某相撞。导致黄某受伤后不治身亡。后黄某的家属将芦某和陈某同时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赔偿50万元。陈某觉得很冤,自己只是坐在后排的乘客,为何要负责。死者家属则认为,陈某明明知道芦某喝了酒开车,却不劝阻,应该负连带责任。

经南沙法院判定,被告芦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赔偿责任。而陈某对于芦某的酒驾行为确实存在纵容情形,对有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持轻率、放任的态度,所以也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鉴于陈某的过错程度轻微,认定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支付10%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