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员工行窃不承认 声像司法鉴定找出“内贼”

23.10.2015  12:16

东莞时间网讯 公司价值数十万元的电子芯片被盗,盗窃现场的摄像头被人用纸张遮住,而犯罪嫌疑人离开的画面虽被监控捕捉但却模糊不清。公安机关根据纸张上的指纹及启动声像鉴定意见获得关键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归案。

近日,市第三人民法院综合各项证据,认定被告人朱某芳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罚金2万元。

2013年3月17日14时12分,塘厦镇四村派出所接到北京某科技公司委托杨某来电报称:其所在的深圳分公司塘厦办事点被盗一批BGA电子芯片,总价值约222367.08元。

派出所随即派员赶赴现场勘查走访,并在现场遮挡视频监控探头的纸张上,提取到被害公司派驻塘厦办事点的员工朱某芳的指纹。

2013年3月25日,公安机关将朱某芳抓获归案。4月28日,检察机关因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朱某芳,公安机关随后对朱某芳取保候审。

此后,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发现,该公司材料室的监控并未拍到犯罪嫌疑人进入公司及实施盗窃的情况,但其离开时被其他监控拍到,而嫌疑人本身比较模糊。公安机关随即启动司法鉴定,委托鉴定机构对监控录像中出现的作案嫌疑男子的头面部位结构特征与朱某芳进行比对,鉴定意见认为,作案嫌疑男子与被鉴定人朱某芳系同一人。2014年7月19日,朱某芳落网。

辩护律师认为指控朱某芳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监控录像上并没有显示嫌疑人用纸张遮挡摄像头的画面,仅凭纸张上留有朱某芳的指纹即认定其参与了盗窃理由不充分。

庭审时,出具声像鉴定结论的鉴定人吕某出庭接受质询。吕某表示,声像资料鉴定所采集了监控录像中出现的作案嫌疑男子头面部正、侧面像,输入图像处理系统,进行滤除噪波、增强反差、格式放大、角度校正等处理,测量标注其头面部位结构特征,检出个性特征16处以上。作案嫌疑男子与朱某芳在上述相同部位特征形态、角度、位置、数量、相互关系均相符。除此之外,公司9位员工均认为该嫌疑人与朱某芳相符。

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芳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