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化一国有银行支行被空壳皮包公司骗贷2600万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魏徽徽) 副行长让信贷员为两家贸易公司办理贷款,并授意快点办好,结果信贷员把“实地调查”变“形式调查”,贷款后也不去监管,导致一家国有银行从化支行被广州两 家空壳的皮包公司先后诈骗贷款共计2600万元。日前,该支行副行长、金融业务分中心经理及两名信贷员被广州中院以国有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判刑1 年9个月到3年。
案情:
两空壳公司诈骗贷款2600万
从化法院一审 查明,2011年6月期间,时任某国有银行从化支行客户经理(即信贷员)的李某(女)在经办广州大翔软件有限公司(下称“大翔公司”)贷款业务中,未按照 规定严格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借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出具调查报告,贷前调查流于形式,贷后未严格监管。而身为小企业金融业务分中心经理的邝某,主管信贷业务的 副行长陈某,也没有深入调查核实而予以同意确认,致使银行被张某等人利用大翔公司诈骗贷款2000万元,至案发时造成银行损失将近1600万元,形成不良 贷款。
几乎在同一时期,另一客户经理吴某在2011年11月至12月期间经办广州亿鹏贸易公司(下称“亿鹏公司”)贷款业务。吴某也未 按照规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借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出具调查报告,致使该银行被张某等人利用亿鹏公司诈骗贷款600万元,至案发时造成该银行损失423万余 元。
缘由:
信贷员因领导介绍没严格调查
判决书显示,大翔公司营业执 照上的法人代表是一名姓丁的女子,但丁某证言否认公司是她开的,她没有遗失过身份证,但曾经把身份证交给男朋友在广州办理购房贷款和房产证等手续。而另外 一家空壳的“皮包公司”亿鹏公司法人是梁某,梁某证实,是他人张某甲通过虚假出资的方式将该公司变更给其做法人代表,他没有支付股权转让费用,只提供了个 人身份。
客户经理李某供述,大翔公司是小企业金融业务分中心经理邝某介绍的,他们俩曾一起实地视察,发现地址和营业执照不符,对方解释刚搬了新地址。李某还供述,因为对方提供了公司报表和银行流水,所以她就默认为是核实了公司的实际运营状况。丁某签名时,李某没有认真比照。
信 贷员吴某则供述,因为亿鹏公司是副行长陈某介绍的,他就没有实地视察。在贷款后跟踪贷款的去向、贷款人的经营场所时,他也没有去现场看过,只是叫贷款人将 相关资料送给他。而副行长陈某则供述,他不知道银行员工在贷款前,是否实地考察过两家公司。由于没能对这些贷款公司真实情况进行了解,造成该银行的贷款被 骗,他是有责任的。
法院审理
1.4人以失职罪被分别判刑
一审法院认 为,陈某、邝某、李某、吴某身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大翔公司、亿鹏公司贷款业务的过程中,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 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国有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因4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对陈某判刑3 年,对邝某判刑2年6个月,对李某判刑2年,对吴某判刑1年9个月。
一审宣判后,陈某等3人提出上诉,从化检察院则提起抗诉。从化检察院认为,该案应定性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且还有4笔委托贷款金额没有计入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数额,陈、邝、李3人违法发放贷款的情节应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而不是“造成重大损失”。
2.损失多少算“特别重大”?
关于本案属重大损失还是特别重大损失的问题,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广州中院评判认为,考虑陈某、邝某的行为造成银行将近2023万元损失,已超过标准40倍,李某行为造成损失1599万余元元,超过标准31倍,三人造成的损失额均足以构成特别重大损失。故本案应认定陈某、邝某、李某的行为致使国家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广州中院终审判决认为,原审没有认定该情节不当,但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近日裁定驳回检方抗诉和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