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审理一宗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30.09.2014  02:40

  中新网惠州9月29日电 (严初 卢思莹 潘子璐)29日上午,广东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宗郭某、何某等8人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法庭没有当庭判决。

  据了解,该8人从2013年6月间就开始分工合作,共5次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其中,2013年6月间,被告人何某联系被告人郭某共同制造毒品“K粉”,并商定由何某提供料头和加工费,郭某负责组织人员、购买制毒辅料、寻找场地。何某通过花名“四眼”的人和李某在深圳龙岗购买了制造毒品“K”粉的32个料头,运至河源市紫金县苏区附近交给被告人郭某,他们组织人员在汕尾市陆河县南万镇深渡村制造出毒品“K粉”约400公斤。何某将从中分得的37.5公斤“K粉”交由张某到东莞贩卖。

  破案后,公安人员在汕尾市陆河县南万镇深渡村提取了被烧毁的制毒原料。经鉴定,检出氯胺酮及苯甲酸乙酯成分。

  2013年7月底,被告人何某经邬某介绍向花名叫做“强哥”购买了16个用于制造毒品“K粉”的“料头”,邬某也向“强哥”购买了2个“料头”,并交由何某安排他人在河源市紫金县苏区附近的制毒点制造成“K粉”。2013年8月1日,何某在惠东县公安局附近的农业银行门口,将用黑色旅行袋包装的24公斤“K粉”交给邬某,邬某茂又交由花名为“阿林”的存放至惠东县银基鞋材市场某商铺二楼仓库。何某将分得的16公斤毒品“K粉”交由张某到东莞市贩卖。

  惠州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奎、何某等8人无视国家法律,制造数量大的毒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论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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