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范围内公开财产”也是进步

24.10.2014  10:44

  黄春景

  《广东省预防腐败条例(草案)》2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明确裸官不得任领导职务。拟提任领导干部的,应报告个人房产、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公开。不按要求报告的不予提任。领导干部应每年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有关部门应核实或者按比例抽查核实。

  毫无疑问,提拔干部一定范围内公开财产,不仅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强化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的任前把关,还可以有效防止“带病提拔”现象的发生。这些年来,公众对推进领导干部财产公开的期望值很高。据不完全统计,历年来我国已有27个市、县进行官员财产公开的试点。但这些试点如星星之火,此起彼熄,最终都没能“燎原”,很多试点热闹一阵后就改弦更张,退步到原来的只申报不公开。由是观之,这次广东规定新提拔干部一定范围内公开财产,即便不是兜底性的制度改革,但起码是一种敢为人先的革新精神,这是需要胆识和勇气的。

  我们看到,提拔干部拟公开财产,近年来一些地区已开展过相关尝试。从实践效果看,多是短期内取得较好成效,但都因种种原因,面临较大阻力,很多地方在试行之后又偃旗息鼓,究其原因,缺乏制度上的顶层设计是重要原因。我国现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只申报不公开,在组织纪检系统内部掌握,这样的制度要求,对市县一级基层官员而言,并没有足够的动力去推进财产公示制度。已开展试点的一些地区,往往是地方领导或部门的“创新”举措,以文件形式对财产公示相关事项进行明确,但基层文件本身不是法律法规,在领导变更或是遇到阻力时,极易导致这样一项制度“胎死腹中”。

  因此,广东此次拟规定新提拔干部一定范围内公开财产,最大的看点不是“一定范围内”,而是能否顺利推进这项制度。如果制度都不能落到实处,不管是“一定范围内”还是大范围内公开财产,最终的结果都是失望大于希望。广东的做法,可视为一个渐进式反腐制度改革的范例,眼下关键是如何为公众监督提供明确的路径与依据。只要公开财产不搞“内外有别”,做到阳光和透明,便于群众参与监督,那么这种“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公开,也显得弥足珍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