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一审行政案由市第一法院集中受理

01.01.2016  11:51

东莞时间网讯 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同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非诉审查案件、行政非诉审查案件的执行案件以及国家赔偿案件,统一由第一法院集中管辖。除第一法院外的其他基层法院不再受理行政诉讼案件。之前已经立案并已开庭,但尚未审结的案件仍由原受理的基层法院继续审理。也就是说,以后这种“民告官”案件当事人应到第一法院行政庭所在地东城人民法庭进行立案。

为坚持和体现以人为本、便民利民原则,我市行政案件由第一法院集中管辖,充分考虑其所处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尽可能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法院的立案窗口,将免费提供试点工作相关的宣传和释明材料,便于公众了解试点情况,指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参与诉讼活动。当事人向非集中管辖法院的第二、第三法院提起诉讼的,第二、第三法院将告知其向管辖法院起诉。

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案件诉讼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要求确定若干中级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整合行政审判资源,缓解行政审判压力,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审判。

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听取意见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向省高级法院、市委提交了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情况报告,汇报了改革的实施方案,省法院和市委均同意开展。最近,实施方案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