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来自茂名电白的感谢信

27.08.2015  15:31


一封来自茂名电白的感谢信

 

 

 

近日,我院赔偿办收到一封来自茂名市电白人谢某旭的感谢信。

谢某旭以重审无罪为由,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原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茂名市两级法院均以其故意作虚伪供述为由,不予赔偿。谢某旭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承办法官收案后,经调卷及多次审查证据材料,认为谢某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故意作虚伪供述”的情形。茂名中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应赔偿谢某旭人身自由赔偿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决定书送达后,《南方都市报》、腾讯网等媒体均进行了正面的报道。赔偿义务机关向谢某旭支付了赔偿金,并在《茂名日报》以登报的形式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为此,谢某旭来信本院“向广东高院无胜地感谢,无比地感激,高院依法公正为人民服务,辨请一切案件,还人民百姓公道与生存空间。在此我坚信法律是公正的,正义永无缺席”。谢某旭还专门电话承办法官再次表示感谢,为其公正审理,获得赔偿。

 

   

 

(作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办      责任编辑:杜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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