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市民购二手房签两份不同合同 最后互诉公堂

15.06.2016  19:55

东莞时间网讯 (记者 黄澄献 通讯员 冷静)2015年,市民刘某售出一套二手房,但买方简某最终少支付了9000元,理由是抵作税金。简某认为购房时签了两份不同的合同,但税费由谁负担约定不明,且房屋交付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

双方协商未果,刘某状告简某索要剩余房款及违约金。而简某也向法院提起反诉。昨日,该案在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开庭审理,将择日宣判。

案情:  二手房交易因税费产生争议

2015年,刘某在网上发布售房消息。简某看到后,联系刘某,双方谈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总价款468000元,分三期支付,首期为定金2万元。双方到房管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时简某支付20万元。办房产证时,简某支付余款248000元。不过,在支付房款时,简某自行扣除9000元,理由是抵作税金。刘某不同意抵扣,诉请被告支付该9000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赔偿本案律师费。

而简某则称合同对税费承担约定不明,且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于是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回其垫付的税费及相关费用9万元、由原告支付房屋维修费18000元,原告承担被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

争议:阴阳合同,究竟以哪份为依据?

明明已经签订了合同,为何还会引发争议呢?被告代理人说,本案存在阴阳合同,即双方私下约定的房屋买卖合同和在房管局备案的合同内容不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关于税费承担问题约定不明,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在房管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则明确约定税费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应以房管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准。”被告代理人说,交易过程中总共产生税费15191.55元,发票也明确写明卖方需要负担的税费和手续费总共是9000元。

此外,被告代理人还当庭提交了一组图片证据和微信聊天记录,称被告还支付了18000元的房屋维修费。“由于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应该减少部分价款。”

对此,原告代理人说,房屋买房合同是手写的,说明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表达了双方的真实意愿。而在房管局签订的合同为格式合同,所以应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手写合同为准。

“合同并非像被告所说的一样对税费约定不明,而是经双方协商约定由被告承担。”原告代理人说。

双方各执一词。本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