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一幼儿三度就诊查不出手足口病 恶化去世
幼儿突发手足口病,三度送至禅城高新区医院(即张槎医院)就诊,但该院医生均诊断为“发热查因”并治疗。因病情持续,患儿被送往市妇幼保健院,不幸抢救无效去世。患儿父母以存在医疗过错起诉张槎医院。禅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槎医院存在一定比例过错,判赔13万余元。因对判赔数额不满,双方均提出上诉。昨日,佛山中院开庭审理该案。
纠纷:三度送医均未诊明病因
黄先生诉称,2014年6月10日,其不满3岁的儿子小远(化名)因持续发烧,被送往张槎医院。主治医生诊断为普通细菌感染,并开具抗病毒的消炎点滴。
6月11日,小远再度被送至该院治疗,情况未见好转。6月12日,小远妈妈将其转到禅城区中心医院就诊,该院医生诊断为手足口病,并建议住院治疗。由于该院病床有限,建议转到其他医院。
当日,病儿母亲就近再次到张槎医院,主治医生诊治后仍诊断为“发热查因”,以炎症继续治疗。仍未见好转,小远当晚被转入佛山市妇幼保健院治疗。13日凌晨4时,病儿病情急速恶化,抢救无效于当日早上7时死亡。市妇幼保健院的死亡诊断为:“手足口病(危重型);神经源性肺出血。”
小远父母认为,张槎医院存在误诊错诊,使患儿丧失最佳抢救时机。
辩解:病例特殊医院条件有限
张槎医院辩称,极少数重症手足口病病例皮疹不典型,导致临床诊断困难。被告提出,自身不是手足口病的定点收治医院,也不具备确诊手足口病的医疗条件,将被告诊断为“发热查因”不存在误诊情况。
针对原告所称在最后一次送至张槎医院就诊时,已告知外院诊断手足口病而被主治医生否认一事,张槎医院予以否认。
一审判决:
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据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粤通司鉴中心(2014)医鉴字第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小远由出现典型的手足口病的症状体征到病情发展迅速,直至死亡,经历了手足口病的发病特点,医方未及时做出诊断。同时患儿病情迅速恶化,以脑干脑膜炎发病为基础,是少数急重手足口病的一种类型。即使早期发现、早期治疗,也很难保证病情的良性转归。该意见书认为张槎医院负次要责任,且少于30%的比例。
禅城法院采信意见书认定,患儿死亡的主要原因在于其自身疾病的迅速发展恶化,被告的主要过错在于未能及时对患儿的疾病作出准确的诊断和有效的治疗,被告的过错系造成患儿死亡的次要原因。法院确定被告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15%,判决被告张槎医院向患儿父母赔偿损失合计132997.31元。
因对一审判定赔偿数额存在异议,双方均提出上诉至佛山中院。昨日二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赔偿数额。家属方认为应按照30%进行赔偿,而医院方认为自己承担的责任不超过10%。法院未当庭判决。佛山日报记者/吴振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