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校长身绑钢丝死黄河边 警方:自杀
原标题:吕梁一校长身绑钢丝绳“死亡”未立案引质疑警方回应系自杀
新华网太原11月2日电(记者胡靖国、孙亮全)今年9月山西省吕梁市石楼一中校长王继珍被发现惨死在黄河大桥下,当地警方一直未立案引发社会质疑。近日山西省吕梁市新闻办、吕梁市公安局表示,综合各方面证据,没有发现犯罪事实发生,王继珍死亡排除他杀,确定为自杀。
今年9月3日,王继珍被发现死在石楼县辛关大桥附近,尸体还被一根长约6米、“锈迹斑斑”的钢丝绳绑着。3天后,该案另一现场被发现,现场有大片血迹、菜刀等物。据此,家属怀疑王继珍系被他杀后抛尸。事发后,当地警方介入调查,以“没发现他杀线索”,一直没有立案,引发社会强烈质疑。
现场图
王继珍生前为石楼县一中的校长,并担任石楼县教育局副局长,负责石楼县5000万职高建设工程项目。其死亡动因也在当地引发关注。
警方称,9月3日接到警情后,石楼县公安局与吕梁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民警赶赴现场,提取了死者王继珍当日驾驶的私家车辆及现场遗留的相关物品,其他相关调查取证工作同时全面展开。9月6日,在石楼县灵泉镇宋家沟村的另一现场,民警对现场发现的血迹、菜刀和一根白色鞋带进行了提取。
警方表示,死者王继珍在9月3日离开家到达辛关镇石清黄河大桥附近后,先后与朋友和同事相互通话4次,告知朋友到黄河大桥将其私家车开回家中,嘱咐副校长照顾好学校的事情。当日8时40分,王继珍朋友到达黄河大桥,发现王继珍已死亡,随后,告知单位、家属并报警。
石楼县公安局通过对调取的途经路段所有监控视频和相关人员通话记录分析,结合调查走访情况,证实通话情况与相关人员反映的情况相符,与高清卡口视频监控情况吻合。同时,死者儿子反映其家中丢失一把菜刀和一根鞋带,所描述的菜刀特征与在宋家沟现场提取的菜刀特征相符,家中遗留的鞋带与在宋家沟现场所提取的鞋带品牌相同。
吕梁警方还公布了山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吕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山西省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王继珍死亡情况的司法鉴定检验结果。其中鉴定意见为“溺死”。
吕梁市公安局局长权志高表示,根据证人证言、视频录像、现场痕迹物证和检验鉴定结论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综合各方面证据,没有发现犯罪事实发生,王继珍死亡排除他杀,确定为自杀。“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石楼县公安局决定对王继珍死亡不予立案。”他说。
此外,针对当地群众和网民关心的死亡动机一事,权志高表示,王继珍死亡案确认自杀后不属于刑事案件,警方依法进行相关调查侦查后,其他调查因涉及个人隐私等多方面问题,且不在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因此死亡动机和原因警方并没有调查。
“如果家属有要求,征得有关部门批准后,我们可以协助调查。”权志高说。
10月31日 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
黄河新闻网吕梁讯(记者刘芳李沛蓉)10月31日上午,吕梁市新闻办、吕梁市公安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4年9月3日吕梁市石楼县教体局副局长兼第一中学校长王继珍死亡的相关情况。吕梁市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权志高,吕梁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主检法医师苗志飞,石楼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贾崇华出席,省、市、县20多家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记者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本网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警方经过认真调查,确定王继珍的死亡为自杀,排除他杀,死因为溺水死亡。
王继珍死亡情况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一、我是黄河新闻网记者。王继珍死亡后,死者家属一直反映公安机关不立案的问题?
石楼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贾崇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上述规定表明立案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认为有犯罪事实;
2、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3、符合案件管辖规定,属于本单位管辖。
在石楼县公安局接警后,经审查所报警情不具备以上立案的三个必须条件,犯罪事实线索不明,故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进行初查,及时采取了询问、勘验、鉴定、调取证据等措施进行了细致的调查。现经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都未发现有犯罪事实存在。故依据法律规定,石楼县公安局决定对王继珍死亡一事不予立案。
二、死者家属反映公安机关未对现场及时保护的问题?
石楼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贾崇华答:9月3日,石楼县公安局接警后便及时组织警力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对整个案发现场进行了及时的保护和勘验勘查,不存在不保护现场的问题。当时的情况是:石楼县公安局和吕梁市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后,现场被当地群众围观,现场已经被部分破坏。
三、死者家属反映公安机关抄家的问题,请给予解答?
石楼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贾崇华答:在公安机关初期调查中,石楼县公安局对死者王继珍办公室和家中进行核查检查,都是事先征得了死者家属的同意,并依法在见证人和家属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石楼县公安局对整个过程都进行了全程摄像,不存在抄家问题。
四、死者左手腕部割断的是动脉血管还是静脉血管?
吕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主检法医师苗志飞答:尸体检验表明,左手腕部割断的是静脉血管,血管的名称叫“头静脉”。现场的血迹形态呈滴溅状和流淌状,未见有动脉血管破裂所呈现的喷溅状血迹。
五、现场出血量有多少?死者流失这么多血后会不会导致其休克死亡?即使没有死亡,还能不能开车去了黄河边现场?
吕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主检法医师苗志飞答:受现场客观条件所限,无法对血量进行准确计算。所谓现场客观条件是指:现场地面的土质成分、疏密程度、表面光滑度、土坡的倾斜程度以及血管破裂出血的流速等,这些因素都存在不确定性。
王继珍失血在前,溺水在后,根据尸体检验,王继珍为溺水死亡,所以就不存在失血性休克死亡的问题。至于还能不能开车去黄河边现场?沿途的视频监控及高清拍照等资料都已直接证明。
六、死者左腕部除血管断裂外还有肌腱断裂,肌腱断裂后还能开车吗?
吕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主检法医师苗志飞答:死者左腕部为部分肌腱断裂(断裂的肌腱有:掌长肌腱、桡侧腕屈肌腱、指浅屈肌),不是全部肌腱断裂,其左手的功能会受到部分限制,但不会完全丧失运动功能。
七、死者家属反映死者被钢丝绳捆绑,真实情况是什么?
吕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主检法医师苗志飞答:经过现场调查和勘验,钢丝绳是以前当地群众在黄河边挖沙后遗留的,其长度约为640cm,直径约为1.6cm。比较陈旧,表面已生锈并有许多毛刺。近端缠绕在黄河岸边的一块大石头上,另一端缠绕在死者腰部,绳头在身体前面缠绕两匝并从裤带内穿过,没有结扣,钢丝绳在腰部缠绕宽松(与身体间隙8-20cm),肢体活动能力未受限制,死者自己可以形成上述缠绕状态,分析系钢丝绳是为了防止尸体被水冲走。根据尸检检验,死者右手腹侧可见多处短条状划伤,符合抓握具有锐利突起的物体形成,该钢丝绳符合这一特征条件。考虑到死者左手腕受伤且左手腹侧未见类似的小划伤,分析死者生前应当主要是用右手完成缠绕钢丝绳的动作。
八、我是山西电视台记者。请问是否对他自杀的原因进行调查?
吕梁市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权志高答:刚才,记者提到为什么没立案。公安机关办理案件大体的程序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来,前一个程序叫受理或者叫接受案件,接受案件这一段的主要任务就是查明有没有犯罪事实存在,经过受理调查,也叫初查,之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并有证据证明,那么我们就立为刑事案件,正式进入侦查程序,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存在,就终止侦查,下达不立案的通知书,就是这样一个程序。
王继珍死亡这一案,经过我们初查,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物证检验之后,已经可以得出结论他是自杀,自杀不属于刑事案件,所以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不立案的决定。那么,虽然不立案,但是公安机关的调查侦查是依法进行的。一个是依照治安处罚法进行的,一个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刑法进行的,只有这样两种调查才是依法进行的调查。除此之外的调查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基于这种情况,公安机关就不再调查,至于他致死的原因,我们分析也可能有好多好多种动作,但是这个不在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内,所以这个工作我们就没有做。当然说,广大群众特别是网民们非常关心死亡的动机是什么、为什么要自杀,大家很关心这个,这个调查过程当中涉及到方方面面,其中包括个人隐私,那么我们要在征得家属意见,家属如果有要求,征得有关部门批准,我们也可以协助调查。所以,目前死亡动机和原因我们没有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