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通知
粤卫函〔2016〕353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4〕9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促进全省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维持治疗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以下简称维持治疗工作)是做好艾滋病防治和禁毒戒毒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机制,强化保障,推动维持治疗工作稳妥开展。各级卫生计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维持治疗联合工作组,明确联合工作组和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联合工作组下设专门办公室(秘书处),负责联合工作组日常工作。
二、引导把关,认真做好机构设置规划和资格审核工作
各地卫生计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现有阿片类物质成瘾者分布状况和需求,科学规划维持治疗机构(包括门诊和延伸点)的数量和布局,积极引导、指导医疗机构完善相关设备设施,取得相应资格开展维持治疗工作。登记在册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超过500人以上的县(市、区),原则上要设立1所(含1所)以上维持治疗机构。各地卫生计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对本辖区内新开设的维持治疗机构进行验收审核,验收审核意见在每月15日前报广东省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组秘书处。
三、协同推进,创建良好的维持治疗工作秩序
当前,各地维持治疗工作普遍存在在治人数少、脱失率高、门诊秩序及药品安全存在一定隐患等问题。各地卫生计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推进维持治疗工作良性发展。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维持治疗机构的监督,不断规范维持治疗行为。公安(禁毒)部门要依法打击维持治疗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将维持治疗工作纳入地方政府戒毒工作考核指标,督促强制隔离戒毒所加强吸毒人员转介治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维持治疗药品配制、供应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强化治疗人员药物滥用监测。各维持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升治疗服务水平,加强门诊秩序和药品安全管理;同时要积极与当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及戒毒康复场所沟通,建立衔接(转介)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
四、加大力度,加强宣传培训工作
卫生计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维持治疗机构要分工合作,将维持治疗与艾滋病防治、公安禁毒宣传等工作结合起来,形成针对性更强、氛围更浓的宣传教育合力。要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病人的宣传教育和心理辅导,提高其参加维持治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着力加强维持治疗工作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切实加强队伍培训,不断提升维持治疗能力和管理水平。
五、加强督导检查,狠抓工作落实
要建立督导检查制度,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卫生计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突出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督导和检查,推动维持治疗工作平稳有序有效开展。省将适时对重点地区进行联合督导。
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局(委)于4月8日前将市、县(市、区)两级《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管理联络员信息表》(见附件)加盖公章后报送广东省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组秘书处(设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人:陆小游、罗玉兰,联系电话/传真:020-31051672),同时发送电子版至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
附件: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管理联络员信息表
省卫生计生委
省公安厅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