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税局一科长涉受贿辩称有自首被否定

27.10.2015  10:58
原标题:辩称有自首 被法院否定

  2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信息中心综合科原科长刘清南涉嫌受贿案二审开庭。此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认定其受贿85万元。

  天河区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刘清南在担任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信息中心综合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共计85万元。刘清南的辩护人辩称其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判处。经查,天河区法院认为刘清南没有自动投案,其在2014年3月14日被带至办案机关接受调查谈话、讯问后,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所掌握的事实,不能认定被告人刘清南有自首情节,可认定有坦白情节。

  天河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清南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刘清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追缴刘清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5万元,上缴国库。该案将择日宣判。(刘冠南 黎美琪 吴若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