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悠办批文收人80万 一审判无罪终审判11年

14.06.2014  17:26
宝安法院最初判其有罪,重审判无罪,被检察院抗诉 摘要:收钱不办事有风险。周某谎称自己有办理废水处理工程建设以及环评批文的能力,先后收人80万费用,最终逃之夭夭。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宝安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周某合同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无罪判决,改判周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元。

        南都讯  记者周昌和  通讯员何文艳  孙云飞 收钱不办事有风险。周某谎称自己有办理废水处理工程建设以及环评批文的能力,先后收人80万费用,最终逃之夭夭。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宝安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周某合同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无罪判决,改判周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元。

        检方介绍,周某与被害人文某签订《环保工程承包合同》,并先行向文某收取35万元,但仅花费了2万元办理了临时排污许可证。后周某将一份伪造的《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交给被害人文某,并再以购买设备和施工为由,继续收取文某45万元。

        此后,周某亦未履行合同,而是将所得大部分款项进行个人消费,并断绝与文某联系,随后逃匿。后公安机关将周某抓获归案。

        宝安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宝安法院提起公诉后,周某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深圳中院裁定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宝安法院在事实、证据未发生实质变化的情况下,重审判决周某无罪。宝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周某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8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且未实质履行合同,并逃匿,依法构成合同诈骗罪,重审判决确有错误,遂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深圳中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宝安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