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记卡被境外盗刷12万余元 法院判令银行全额赔偿
市民何某到珠海某银行吉大支行打印流水时,竟发现自己的借记卡在美国加州消费支出共12万余元,而在此期间何某一直没有出国,何某立即报警并向香洲法院起诉,要求该银行赔偿损失。珠海香洲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银行向何某赔偿存款损失128693.74元。银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储户
人和卡均未出境 却在美国被盗刷
2016年5月9日,何某在珠海某银行吉大支行打印流水信息时,发现自己的借记卡于2016年4月18日在美国加州产生了多笔消费交易、ATM取款、跨境费及查询费,共计支出128693.74元,而这些业务都不是何某本人操作的。
何某表示,事发当天,他本人都一直在珠海市,并未出境,并且当天他还在该银行办理了对公业务。他的借记卡从未遗失或交给其他人使用,也从未告知过任何人借记卡密码。何某认为,银行应对所发银行卡本身的安全性予以保障,防止储户信息、密码等信息数据被盗用;涉案人员利用伪卡在金融机构配置的设备上使用,说明该借记卡不具有唯一可识别性,银行卡背面的磁条信息存在容易被复制的安全隐患,银行有责任区别银行卡的真伪,因此银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的违约行为。何某向香洲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该银行赔偿其被他人盗刷银行卡损失的128693.74元。
银行
凭密码进行交易 视为持卡人所为
在庭审中,该银行辩称,何某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借记卡是伪造卡,并且何某所诉交易为ATM取款交易、刷卡消费交易,都须凭密码进行。密码由何某本人设置,具有唯一性和秘密性,只能由何某本人掌握,凭密码进行交易,应为何某本人所为。另外,根据发卡行的借记卡章程约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所以,凭密码进行的ATM取款交易、刷卡消费交易,也应为或应视为何某本人所为。何某所诉交易发生场所不是发卡银行的机具,识别卡片真伪的义务由案发机具所属银行承担,发卡行不存在过失亦不应承担责任。账户信息以及卡片密码被泄露也是由于何某对其保管不善所致,何某对此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
未保障存款安全 银行应承担责任
香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何某与发卡银行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是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商业银行的保密义务不仅是指银行对储户已经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也包括为到银行或银行设置的银行柜员机、银行认可的交易终端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
在该案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涉案借记卡被盗刷当天何某在珠海,银行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交易的借记卡是真实银行卡,以及根据银行的借记卡章程约定认定何某所诉交易就是何某本人所为,法院对此不予采纳。
香洲法院认为,“凡是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均视为本人所为”的前提是交易使用的是真实的银行卡。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认定涉案交易发生时,作为储蓄合同凭证的借记卡真卡并没有用于交易,属于他人利用伪卡盗刷的行为,不能视为何某与银行之间完成的交易。虽然所诉交易发生场所并非发卡行银行的机具,但发生交易的机具是该银行认可的交易终端,该交易终端无法识别借记卡的真伪,以至于向伪卡持有人付款,因此银行对认可的交易终端无法识别借记卡真伪存在过错。香洲法院认为,银行未能尽到保障何某存款安全的义务,理应对何某的存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