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赢了,获赔42万余元 钱却被代理律师吞了大半

11.07.2014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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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挪用原告事故赔偿金后玩失踪,成了缺席被告

羊城晚报讯记者谢颖报道:一次交通事故后,刘某峰受伤致残彻底丧失了劳动能力,找律师打官司获得了事故赔偿金,他满心以为能拿着这笔钱度过余生,却不想遭遇律师挪用赔偿金42万余元,至今只退还了一部分。10日,这起当事人向案件代理律师追偿债务的案件于东莞东城区法庭开庭,而作为被告的律师仍缺席庭审,原告家属称找不到其踪影。

律师签还款协议不兑现

原告方面称,2006年10月28日,原告刘某峰遭遇交通事故受伤,通过亲戚介绍,找到了东莞市某明律师事务所代理起诉事宜,并授权其父亲刘某祥作为法定代理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诉讼代理合同》。此后,某明律师事务所的刘某喜及第三人陈某栋(该案另一名代理律师)参与该案一审、执行的诉讼活动。

2007年9月30日,原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刘某峰共计人民币422561.79元。不料,执行过程中,律师刘某喜利用职业便利挪用了这笔钱。

经原告多次催讨,刘某喜只退还了部分执行款。2010年5月10日,原告与被告刘某喜签订《还款协议》,双方约定:刘某喜确认拖欠原告刘某峰执行款260700元、利息51800元,共计312500元,以上款项应于2012年5月30日前付清。协议签订后,刘某喜只支付了原告3000元。至今,刘某喜仍拖欠原告执行款309500元。

4年来,原告多次与刘某喜、东莞市某明律师事务所协商上述执行款返还事宜,均遭拒绝。原告因为交通事故已经造成三级伤残,并且彻底丧失劳动能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向原告偿还执行款309500元及利息。

涉案律所自称无过错

昨日庭审中,被告律师刘某喜缺席庭审,仅东莞市某明律师事务所代理人及第三人陈某栋来到了庭审现场。

东莞市某明律师事务所代理人辩称,事发时,刘某喜并非该所执业律师,其在2007年才取得了执业证。当时,律所指派的是陈某栋律师与原告签订了《诉讼代理合同》,并胜诉,得到了42万余元赔偿款,并非指派刘某喜。胜诉后,原告在律所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委托刘某喜、陈某栋收取执行款。同时,原告又与刘某喜签下《还款协议》,这都是律师个人行为,故律所无过错。

第三人陈某栋补充称,当时确实是原告通过亲戚找到在某明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刘某喜,但当时刘某喜并不具备律师执业证,于是律所指派陈某栋签订《诉讼代理合同》,陈某栋自称在代理诉讼11个月的时间里,仅收过约定的900元律师费,已交给律所,自己拿到手的仅为70元办案费。

对于刘某喜的行为,陈某栋表示“律师界因出现此事而蒙羞”。

涉案律师未到庭

原告代理人认为,要拿律师执业证须在律所实习一年,当时根据相关记录证明,刘某喜在接案前就已在某明律师事务所工作,代理事宜的洽谈,都是刘某喜来商定,刘某喜实际上是接受了律所的指派参与诉讼活动并收取了保险赔偿款。

而当时原告签订《诉讼代理合同》选择的是风险收费,风险收费的特点是代理人有义务一直代理到执行款项到位为止,如果执行款不到位,就收不了代理费。所以原告才出具公证委托书,委托刘某喜、陈某栋代理,并且当时原告开了账户收取执行款,刘某喜要求其告知密码。

被告某明律师事务所代理人却认为,刘某喜的行为不能认定是律所的有权代理行为,刘某喜当时并不具备职业资格,不可能产生诉讼代理关系。该所在代理其他案件时,也都明确要求律师不私下与当事人收费,在没有签订非诉讼代理合同情况下,当事人委托律师收取款项属于个人行为。

由于被告刘某喜未能到庭,法官宣布休庭。

该律师还能正常执业

10日,羊城晚报记者登录东莞市律协官方网站查询律师诚信信息,目前涉案律师刘某喜仍属东莞市某明律师事务所,他在东莞执业开始时间为2006年11月06日。而在惩罚信息一栏中记录其曾受过行业处分,“2010年11月12日,因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委托人利益,被给予训诫处分”。而目前该律师的执业状态仍显示“正常”。

据原告家属告诉记者,今年上半年曾经联系上了刘某喜,当时他称愿意先还款15万元,其余款项再另作归还,当时,刘某喜还坦言“我就是没钱,你去告我啊”。家属随后再也找不到刘某喜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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