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一男子用4万元买赃车 换来三年铁窗生涯
近日,高要新闻中心记者从区检察院获悉一宗案件:邹某明以4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来历不明的车辆,“换来”三年的铁窗生涯和五万元的罚金,如此代价,令他懊悔万分。
今年4月24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邹某明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属实,邹某明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在法定期限内,邹某明没有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自今年6月1日实施以来,我区第一件适用《解释》、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决并生效的该类刑事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1月26日,邹某明从互联网“肇庆百姓网”上发现一则销售一辆黑色丰田牌轿车的信息,遂与卖家联系,并约定交易地点。次日晚上,邹某明依约去到约定地点,在对方没有提供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情况下,以4万元的价格向对方购买该辆小汽车。同月28日上午,邹某明驾驶上述轿车在鼎湖区星湖生物科技公司附近路段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查,该车为我区辖区内被盗的车辆,价格鉴定价值11万多元。《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邹某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鉴此,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的同时建议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予以了支持。
近年来,随着侵财犯罪数量的增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的犯罪形式、手段也日趋多样化。但是,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入罪、出罪和“情节严重”的界定,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利于法律统一实施。《解释》立足于司法实际,针对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中存在的普遍性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解释》明确了一个以数额为主,兼顾其他情形的构罪标准。根据《解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将被认定为 “情节严重”。在邹某明案中,法院依法认定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价值是(经鉴定)11万多元,而非其所花费的4万元。以4万元的价格“换来”三年的铁窗生涯和五万元的罚金,如此代价,邹某明恐怕会懊悔万分。如此结果,则再次警醒人们:来历不明的车辆真的是买不得!(高要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