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财政局:15万元以上项目须参加政府采购

13.03.2015  12:23

3月12日,记者从东莞市财政局获悉,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已正式公布。按照要求,政府采购金额15万元以上须委托代理,仅有6类情况暂不需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

根据最新发布的《东莞市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东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驻莞省直单位(包括省直部门垂直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则实行分散采购。

按照分类,2015年,东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为通用类目录和部门集中类目录。在这其中,未实行协议供货的通用类品目,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未实行协议供货的部门集中类品目,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人应委托具有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通用类目录、部门集中类目录中属于协议供货品目、单次采购金额或累计金额达到协议供货起点金额的,按东莞市协议供货的有关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单次采购金额或累计金额未达到协议供货起点金额的,由采购人自行采购,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当年累计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同类协议供货品目应进行公开招标。

实行分散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则应委托具有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未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项目不再审批

此次通知同样明确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按照通知,采购金额达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应依法委托具有政府采购招标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采购金额未达到15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由采购人自行采购,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金额未达到15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由采购人自行采购,不需报财政部门备案。

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上,市财政局明确,货物类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以及服务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无论集中采购项目还是分散采购项目,都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另外,货物项目未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80万元以及服务项目未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50万元的,由采购人依法自行确定采购方式,财政部门不再对其采购方式进行审批,仅做备案处理。

6类项目暂无须报政府采购

在此次通知中,市财政局同时公布了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那么,有哪些财政支出项目不需要参与政府采购呢?

针对这一点,通知也给出明确指示。通知称,目前仅有6类项目暂不需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具体包括:桥涵(航)标设置和管理;因特殊情况只能由个人提供服务的;属于具有唯一性的法定专业机构实施的特定中介服务类项目,如强制性检验检测、考古鉴定、文物调查等;带有垄断性质行业服务类采购项目,如煤气、天燃气管道租用和维护、水电气、在公益性主流媒体广告投放和新闻宣传等;异地的房屋购置以及需要考虑地段等因素的房屋、场地、广告牌租赁;特殊文化艺术品或宣传品的创作及制作。

不过,市财政局强调,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遵从节俭高效、物有所值、货比三家的原则,禁止浪费及超标准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