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两年帮4521名职工追回6879万元住房公积金
拖欠员工住房公积金,躲得了初一,躲不了十五。近日(1月12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东莞某电子企业诉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王某行政纠纷一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林儒森出庭应诉。
这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今年首例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两年来(2019年1月至2021年1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行政应诉案件(包括一审、二审)292宗,均全部出庭应诉,应诉率100%。其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受理9284名职工追缴住房公积金的投诉,帮助4521名职工追回6879万元住房公积金。
【典型案例】
52名职工依法追回住房公积金
2019年8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一宗追缴住房公积金案件,一家企业有52名员工集中追缴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约谈该企业,要求企业主动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但该企业因资金问题没有主动履行义务。
2020年7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案件移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于2020年8月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2020年9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得到消息,法院查封了该企业的一批资产,并且准备对执行财产进行分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立即致电执行法官,表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预留优先债权,并向法院提出执行分配申请。
2021年1月12日,法院告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报的债权作为第一顺序债权足额分配,追缴的514392元已全部执行到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法院的通知办理领款手续,为投诉职工办理补缴住房公积金手续。至此,历时一年多的员工集体维权终于兑现。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该案件涉及人数多、资料多、程序多、执法工作量大,且该企业同时有其他债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尽责,时刻关注该企业动态,在获取其资产被查封的消息时,第一时间联系法院并申报债权,切实维护了职工权益。
目前,对于破产、关停企业的职工维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建立市、镇街(园区)两级信息互通和管控机制。用人单位接纳维权职工的合法诉求,要积极进行协商解决,提起批量诉讼没有实质性的意义,既不会免除责任,也不能解决问题。对于集中投诉维权的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引导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促成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及时化解矛盾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有法可依】
单位不给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可罚款5万元
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62号)第二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全国强制推行的长期住房储金,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法定义务。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建金管[2005]5号)规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笫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政策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最长补缴至1999年6月。
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单位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缴存登记。”《管理办法》中所指的“单位”,不单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还包括集体企业、外商(含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和社会组织。
如企业未依法为职工办理公积金缴存,则会面临职工追缴风险,企业需为职工补缴自用工之日起的住房公积金,最长补缴至1999年6月。欠缴、少缴公积金越多,企业面临的补缴金额则越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文字:周桂清
编辑:符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