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今年安排1400万元用于临时救助
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患危重疾病后一时无钱救治?特困供养人员生活开支增加导致出现严重生活困难?现在,这些紧急入困情况有了缓解的利好政策!
日前,《惠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下称《办法》)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正式进入实施阶段。《办法》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和《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对全市现行救助渠道和内容进一步拓宽。
今后,市民在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政府将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临时救助办法将对六大类情况予以救助,单类救助资金最高标准上,分为8000元和5000元两档。同时,如果市民满足多类救治条件,还可叠加申请救助金。按此规定,如果某当事人遭遇火灾或交通事故(最高8000元),并且该当事人同时患有危重疾病(最高8000元),可以叠加申请这两类补助标准,但不能超过这两项最高救助限额之和,即1.6万元。
惠州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科长张建雄表示,该办法是惠州市首个面向全体城乡居民的临时救助制度,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现行救助制度的不足,在解决城乡居民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方面将起到积极作用。至此,全市进一步完善了政府保基本、商业保大病、慈善作补助“三条红线”托底线、保民生的救助体系。
《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八大亮点
亮点一
面向全市城乡居民
惠州市作为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试点市,已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安排和“一站式”即时结算等方面实现了城乡一体化。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本地居住证的,在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时,均可以向当地政府提出救助申请。
亮点二
细化6类救助标准
救助标准视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实行分类救助。其中,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的,和特困人员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视家庭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最高不超过8000元;低保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或其他城乡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亮点三
明确6种不予救助的情形
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个人生活困难的;家庭有就业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且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而未履行义务的;因劳资纠纷有明确责任人且责任人有能力支付的;拒绝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或个人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县(区)以上民政部门依法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亮点四
按全市常住总人口安排救助资金
惠州市今年安排1400多万元用于临时救助,其中市级财政按全市常住人口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各县(区)财政按所辖行政区域常住人口每人每年2元的标准安排临时救助资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年度预算资金不足时,应依法及时追加,确保实际需要。
亮点五
500元以下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到镇街
为体现临时救助“救急难”的功能,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对500元及以下(具体金额由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决定)的小额救助,县(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亮点六
救助申请人须签署救助承诺书
临时救助对象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收入状况,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追回冒领资金,取消当事人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亮点七
明确一年内救助次数和叠加救助限额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或个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救助。在不同时间段因不同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同一申请中上述情况叠加的,可视家庭或个人生活困难程度,在叠加项最高救助限额之和的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亮点八
强化监督和处罚力度
《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监督检查机制,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金的经办机构和人员,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种情形可申请临时救助金
1.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视家庭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最高不超过8000元。
2.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视家庭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最高不超过8000元。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视家庭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或采取发放衣物、食品等方式予以救助。
4.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视家庭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或采取发放衣物、食品等方式予以救助。
5.享受政府供养的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因疾病治疗、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在享受政府提供的基本生活、医疗照顾后仍出现困难的,视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最高不超过8000元。
6.个人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视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或采取发放衣物、食品等方式予以救助。(徐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