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初创企业最高可获3万元补贴

05.11.2015  16:21
原标题:初创企业最高可获3万元补贴

  为了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清远市又有新动作。记者昨日下午从清远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获悉,结合清远市实际,清远市正式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简称《意见》),用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鼓励小微企业带动就业

  根据《意见》,清远市将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有针对性地引进培育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一批重大产业集聚项目,以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带动就业。支持发展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家庭服务等第三产业,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支持各类企业转型升级,提高劳动密集型企业稳岗能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外出务工的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

  初创企业,指在清远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意见》规定,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凭创业者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和最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凭证,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意见》更提出,对于初创企业的落实租金补贴问题。对入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4000元(每年实际支付租金不足4000元的按实际支付租金额度给予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所创办企业。

   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今年以来,清远市创建创业孵化基地已经进入实质阶段,下一步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将会作为促进帮扶大学生、农民工、失业人员及其他劳动者自主创业的重要载体。《意见》中特别提及,符合条件并与所在地县级及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协议的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大力提升孵化基地运作水平,对达到市级示范性基地建设标准的,由市按每个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为了鼓励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将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劳动者创办初创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个人贷款额度最高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可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而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非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可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创办企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由有关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发,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纳入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每人最高2500元。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5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据了解,2016年-2018年,市财政每年将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不少于1000万市级专项资金,统筹用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设立创业引导基金、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公益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及工作经费等就业创业方面的支出。(戚莹莹 曹耀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