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4万元货品邮寄毁损,未买保价还能要求全赔吗?

21.02.2023  09:11

选择邮寄快递时,在保价一栏你会勾选吗?如果没选保价,邮寄的高价物品不幸出现毁损,那还能要求快递公司按照全部损失进行赔偿吗?记者20日从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官微获悉,广州一市民就在邮寄快递时出现破损情况,近4万元货品损失因与快递公司未达成一致赔偿意见,为此告上法院讨说法。

法院提醒,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格式条款提供方如果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如果格式条款提供方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有效。

邮寄快递未保价 货品破损怎么赔

2022年4月22日11时许,原告快某公司员工黄某通过某快递公司的微信小程序“某某快递”下单寄件,从广州市邮寄36套共71根模具(价值39600元)至浙江省湖州市,预约上门取件。快递员张某某依约上门取件,生成快递单号。当日,黄某在“某某快递”小程序线上支付了运费146元,该快件却在快递公司的广州中心转运时出现破损,双方就快件损坏赔偿协商未果。为此,状告快递公司赔偿涉案快件物品损失39600元。

面对控诉,被告快递公司抗辩称,因原告未对涉案快件进行保价运输,为此应自行承担相应货损责任。

通过微信小程序“某某快递”寄件,该小程序设置寄件人首次下单时须勾选“同意并接受《快递服务协议”才能寄件,点击《快递服务协议》弹出协议页面,其中以黑色加粗字体及红色加粗字体就禁寄物品、信息收集与保护、赔偿标准进行特别提示,赔偿标准注明“单票交寄物价值超过人民币500元的快件,寄件人应当保价。保价快件,赔偿上限为交寄物的申报价值;未保价快件,赔偿上限为人民币500元。但无论如何赔偿范围不包括商业机会、预期收益等间接损失。”页面底端有“同意协议内容,下次不再提醒”栏。黄某表示,其在首次使用该小程序时点击了“同意协议内容,下次不再提醒”栏,之后再次下单寄件页面都已默认勾选“同意并接受《快递服务协议”,其只需输入寄、收件人信息即可下单成功,如取消该勾选就无法下单。(说明:文中部分当事人为化名)

法院判决赔偿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快递服务合同纠纷,黄某在某快递公司的微信小程序“某某快递”下单寄件,被告上门收件,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运费,快递服务合同依法成立。涉案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被告应对其承运期间货物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何确定赔偿金额,法院认为:涉案《快递服务协议》载明的限额赔偿条款“单票交寄物价值超过人民币500元的快件,寄件人应当保价。保价快件,赔偿上限为交寄物的申报价值;未保价快件,赔偿上限为人民币500元。但无论如何赔偿范围不包括商业机会、预期收益等间接损失。”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虽该条款在形式上体现为被告设置的格式条款,但该条款的设置在客观上可以有效督促寄件人及时准确申报物品价值,以实现双方在风险负担上的平衡,该条款并未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失衡。

而且,通过微信小程序“某某快递”下单寄件,首次下单时须勾选“同意并接受《快递服务协议”,在弹出的协议页面以黑色加粗字体及红色加粗字体就禁寄物品、信息收集与保护、赔偿标准进行特别提示,被告已尽到对限额赔偿条款的提示、告知义务。

再者,黄某作为“某某快递”小程序的老用户,其清楚在该小程序下单寄件须勾选“同意并接受《快递服务协议”才能下单成功,如取消勾选将无法下单,其仍选择进行下单邮寄涉案物品并未选择保价,说明其已同意并接受限额赔偿条款。

为此,涉案限额赔偿条款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寄件时未选择保价运输,虽有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快件物品价值39050元,但根据限额赔偿条款“未保价快件,赔偿上限为人民币500元”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赔偿物品损失500元。

法院判决:被告某某快递赔偿原告损失5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释疑:微信小程序中的格式条款有效吗?

一、格式条款严格遵循公平原则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是否存在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行为。一般而言,“免除其责任”应当理解为免除格式条款提供者的法定责任,即法律上有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应当理解为按照正常的交易习惯,对方当事人不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应当理解为排除对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和足以影响对方当事人实现合同目的的权利。

从本案的快递服务条款,约定超过一定价值需办理保价运输,不办理保价运输限额赔偿,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未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失衡。

二、如何理解格式条款提供方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在何种程度上,可以认定提供方已经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原《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6条曾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志对格式条款进行表示的,可以认为是“采取了合理的方式”。法院之所以认为承运人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是因为《快递服务协议》格式条款,在弹出的协议页面以黑色加粗字体及红色加粗字体就禁寄物品、信息收集与保护、保价提醒、限额赔偿标准进行特别提示,对合同相对方具有醒目的警示作用。从原告经办人使用该小程序下单寄件须勾选“同意并接受《快递服务协议”才能下单成功,如取消勾选将无法下单的实际情况来看,证明原告亦知晓格式条款并同意该条款内容的。

三、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经营者在提供格式条款时,要将交易条款“采取了合理的方式”准确、适当地提醒、告知消费者。普通消费者在进行网络消费时,也应尽到必要的义务,法律保护积极主张权利的人,生活中每个人都会遇到许多类似的格式条款,在线上交易时,对于APP、小程序商家提供的格式范本或条款,尤其需要注意加粗、标颜色部分的内容,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避免因自己的粗心大意而权利受损。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