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交1万元购房 东莞市民反悔后要求退款遭拒
12.03.2017 04:08
本文来源: News.Timedg.Com
东莞时间网讯 购房时,当选中了想要买的房子,开发商一般会要求先签订一份《认购书》,约定所购房子的房号、总价、单价、付款方式等内容,并约定在认购书签订后几天内到发展商处签订正式购房合同,还需要预交一笔钱。市民张某在购房时,交了1万元订金,此后因为资金原因不想购房了,便向开发商索回订金,遭到拒绝,双方还为此事对簿公堂。
事情是这样的:2015年1月,市民张某看中了位于道滘镇某个小区的房子。由于当时该栋房屋还没开盘,张某就刷卡先交了1万元。
张某称,交了1万元之后,由于工作繁琐加上资金困难,就一直没有办理购房手续。在他看来,这1万元属于订金。
后来,张某向开发商索回订金,遭到拒绝。双方协商未果。近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被告返回订金1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目前,该案还在审理中。
律师释法
要分清“定金”和“订金”概念
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买受人应当谨慎选择适用定金、订金,需要充分了解其法律效果。
东莞市“法润莞邑”法治宣讲团成员、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道君说,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而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
本案中,在买卖双方签订正式的房屋预售契约之前,原告张某与开发商签订的有关认购书并不是房屋买卖契约,不具备房屋预售契约的法律效力,只是一份广义的意向性合同。
李道君说,如果认购书中有明确阐明定金条款,则张某在签订认购书后反悔,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如果认购书中约定的只是订金(不具定金罚则性质),那么就不具备定金的法律后果,原告张某只能诉求开发商返还其实际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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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2017 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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