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476万元全额退赃轻判10年

10.09.2014  09:41

王宏强在宣判现场。通讯员供图

  佛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宏强受贿案一审宣判

  新快报记者 黄琼 通讯员 马远斌 陈雪梅

  佛山车辆年检腐败案中职位最高官员——佛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宏强昨日一审获刑10年。

  王宏强被称为“佛山车辆年检黑幕”背后的“大佬”,其被控收受检测站、驾校等进贡的贿款共计476万余元(无特别说明均为人民币)。昨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该案再次开庭并当庭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王宏强有期徒刑10年,追缴受贿所得476万余元,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

  助检测站两年获利2200万

  广铁中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王宏强先后任佛山市公安局车管所副所长、所长、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支队长和公安局副局长等职。任职期间,王宏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465.43万元、4万港元、5000欧元、5000美元(折合共计476万余元)。王宏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据指控,王宏强受贿分为3种方式,共计15起受贿行为:其中,以“合作投资”型受贿2起,受贿金额334万元、美元和欧元各5000元;为驾校、汽车销售公司、车检站等经营者提供照顾谋取利益的受贿行为11起,受赂金额共计124.43万元、4万港元;接受下属工作人员行贿共计7万元。

  据行贿人此前在庭审中披露,为获取高额利润,佛山部分检测站以每张约500-800元不等的高价,将佛山市物价局定价为每张180-230元的《佛山市禅城区汽车安全技术检测登记表》对外出售。其后,通过各种造假手段,使不合格车辆违规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两年时间,相关检测站的实际经营人李劲就获利约2200万元。

  主动交代全额退赃获轻判

  此前庭审中,王宏强及其辩护人提出,王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广铁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宏强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对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受贿事实均予以认可,此外,王还主动承认了部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根据最高法和最高检的相关规定,此类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鉴于归案后,王宏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交代了尚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并全额退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审判长说案

  出一点“投资

  就狂拿“分红

  认定受贿

  此前庭审中,王宏强对公诉机关起诉认定其收受他人钱财的数额不持异议,承认车辆检测站因其所在位置能给对方提供方便,才以“共同投资”方式请其参与“投资”并向其输送利益。

  记者了解到,王宏强曾多次以投资名义入股相关检测站,其后收到8-20多倍不等的“投资分红”。对此,法院认定为受贿。

  该案的审判长张戈向记者表示,此案最大的警示意义在于,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心存侥幸,以为只要“象征性”地投入点资金,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分红获利,万一被查到也只是违纪行为。

  对此,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用“合作投资”作幌子,把直接收受财物伪装成“投资”形式,但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本质不会发生变化,因此,丝毫不影响受贿罪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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