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工伤款40万后借离婚躲外债 法院判私分房产无效

19.03.2015  11:26

东莞时间网讯     企图通过离婚分配财产给配偶逃避外债,法院判决说“不”!东莞一家鞋材公司的女工阿容因工作得了白血病不幸去世,法院判决该公司对此赔偿。公司老总徐某转移大量公司财产,并跟妻子悄然离婚,将一栋四层半房子分给妻子,车子分给儿子。

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离婚时涉案债务已发生,且徐某作为公司股东存在转移公司财产逃债的行为,故可认定徐某离婚时需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徐某将上述房产无偿分配给前妻,已损害阿容家人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遂判令撤销徐某将四层半房子分配给前妻的民事行为。

欠工伤款40万后离婚

将房产汽车转给妻儿

2007年11月,来自湖南的阿容进了厚街镇一家鞋材有限公司工作。2009年1月,阿容被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白血病)。同年5月,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阿容为工伤。2011年3月,阿容因治疗无效离开人世。

从阿容生病期间到去世后,阿容和她的家人先后跟鞋材公司打了数场官司。

2013年6月,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徐某应对官司中两个判决确定的鞋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某应还款42万多元。法院执行到1.5万多元后,余款40多万元未能执行。

就在阿容家属跟公司和老板徐某打连串官司期间,2011年4月,徐某悄然跟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结束了长达20多年的婚姻。离婚时,徐某跟前妻约定,将虎门一栋四层半房子和一辆车子分给前妻,另一辆车子给儿子,工厂及其债权债务全部归徐某负责。

损害债主利益

法院判私分房产无效

2014年3月,阿容家人得知徐某与前妻的离婚财产分配方案后,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徐某,并将徐某前妻列为第三人,要求撤销徐某将房子分配给前妻的民事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关键在于涉案房产在双方协议离婚前是徐某前妻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按法律规定,夫妻婚后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实行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婚后夫妻一方所得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均属夫妻共同共有。房子建于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徐某前妻并无证据证明两人曾就夫妻财产归属特别约定,故徐某前妻以该房产系其独资所建为由主张不属夫妻共同财产,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离婚时涉案债务已发生,且徐某存在转移公司财产而逃债的行为,故可认定徐某离婚时需为鞋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徐某将上述房产无偿分配给前妻,已损害阿容家人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撤销徐某将四层半房子分配给前妻的民事行为。

【法官说法】

什么情形下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主审法官、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法庭副庭长陈国云解释称,《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