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120万存款蒸发状告银行被判刑 平反后望赔礼道歉

27.01.2015  14:47

 

张净经过8年的不懈努力,终于换来清白。

  近日,有媒体报道,重庆张净夫妇十余年前在农行存款4笔、共120余万元,因钱“失踪”状告某银行,反因诈骗罪获刑4年。张净本人申诉,重庆高院启动再审程序并予以改判。再审宣判无罪。当事人张净表示,平反过后已经将近两个月了,没有任何人向我赔礼道歉,更没有人给我恢复名誉。还有一百多万的钱(没有追回来)。

  重庆高院审监庭负责人、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办公室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本案经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均是张净有罪判决,重庆高院再审改判无罪的法定依据是什么?

  重庆高院审监庭负责人: 原审被告人张净2006年9月9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 2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逮捕。2010年6月8日刑满释放。本案经原审法院梁平县人民法院一审,于2007年10月29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净犯 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原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初,同案被告人陈某某以开办酒瓶厂无资金为由,与从事民间融资的同案被告人雷某联系融资事宜。期间经征得张 净同意,张将钱存入在梁平指定的银行,并收取30%的高额利息。2001年5月25日,张净与同案被告人蓝某某一起前往某银行,由蓝某某 经手,办理张净本人的活期存款38万元,当日,张净取得高息现金11.4万元。蓝某某当时系该银行工作人员。

  2005年6月,张净以自己存入银行的38万元被他人取走为由,向梁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归还本息。后因蓝某某归还38万元后,张净撤回起诉。

  2006年3月15日,张净以其妻陈某某存入某银行的71.92万元被他人取走为由,以其妻陈某某之名向梁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 讼。后因该案涉嫌犯罪,梁平县人民法院于同年5月10日对该民事案件依法中止审理。同年 9月9日张净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9月2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逮捕。

  一审判决后,张净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净仍不服,向重庆高院提出申诉。重庆高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再审决定,对该案进行提审。

  再审中,原审被告人张净举示了部分新证据。经再审审理查明,张净对存款被人支取是明知的,而且获取部分高息。但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张净主 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证据不足,原裁判认定张净主动透露密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具有排他性。最终做出原审被告人张净无罪的判决。

  高院将公布再审判决书,向公众进一步释法。

  记者:本案一审认定被告人张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再审宣判无罪后,能否获得国家赔偿?

  重庆高院审监庭负责人: 本案因证据不足,被改判无罪,符合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再审宣判后,合议庭已告知张净可以依法提起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张净如果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请后,高院将立即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记者:张净改判无罪,对此你们有何评价?

  重庆高院审监庭负责人: 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必须坚持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原则,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既依法惩治犯罪行为,又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同时需要舆论监督的参与和支持。

  记者:据媒体报道张净夫妇存款120余万元“失踪”了,这些钱去哪儿了?

  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办公室负责人: 媒体报道120余万元“失踪”并不准确。经核实相关账户资 料,2001年5月至2002年4月,张净以本人或其妻子的名义,累计在某银行存款124万元。其中,2001年5月25日,张净在某银行首笔存款 38万元,该存款由蓝某某等取走并于2005年归还张净,张净在存款当日即收取蓝某某等支付的高额利息11.4万元;张净夫妇存款纠纷案涉及存款金额71 万余元,这些款项由涉案人员蓝某某分别以转账、取现的形式将资金转入陈某某、雷某账户;另外14万元以同样方式转入雷某账户,由雷某支取,之后雷某曾支付 给张净4万余元。

  记者:作为金融机构,如何防范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某银行办公室负责人: 我行高度重视这一案件,将密切关注案件最新进展,已经成立专门调查组展开调查核实,并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同时,我行还将加强内部管理,切实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