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万"捞人费"牵出落马 副院长当诉讼掮客幕后收钱
羊城晚报讯记者董柳报道:当诉讼掮客、帮“捞人”、“吃”原告、助人承接工程……湛江市中院原副院长唐文表犯受贿罪被江门市中院一审判刑10年。
法院认定,唐文表在1999年至2011年间,利用担任湛江市郊区法院(现麻章区法院)院长、湛江市赤坎区法院院长、湛江市中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受贿人民币133万元。
检察机关还披露,唐文表给其情妇及两个私生子的生活费、杂费共约270万元,另外他还收受红包563万元。
当掮客
检方指控,2003年,广东省遂溪县洋青糖厂向遂溪县法院申请破产。当时唐文表任湛江市中院副院长,分管民事案件审判工作。唐文表于是向广东半岛糖业有限公司经营者徐某透露了该消息,并希望徐某能参与竞拍,并向徐某表示案件遇到问题他会出面协调、给予指导。
法院查明,2003年底,徐某以1.38亿元竞得遂溪洋青糖厂。不久,徐某约唐文表吃饭,希望唐文表出面向遂溪县法院案件承办人打招呼,尽快向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过户文书,并表示事成后会送给好处费,唐文表同意了。
饭后,徐某送给唐文表10万元,并表示事后再送20万元。之后,唐文表找到时任遂溪县法院副院长杨某,交代其要尽快协助办理遂溪洋青糖厂的过户手续。不久,遂溪县法院便向相关部门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后遂溪县洋青糖厂顺利过户到徐某名下的公司。半年后的一天上午,徐某在湛江市中院唐文表的办公室送给他20万元。
帮“捞人”
2011年4月,湛江市麻章区法院对林某武、林某犯合同诈骗罪案作了一审判决,认定林某武、林某犯合同诈骗罪,并判处刑罚。
林某武和林某不服,向湛江市中院上诉。林某武的胞兄林某建聘请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唐某武作为林某武的二审辩护人。
法院查明,2011年6月的一天,林某建约唐某武见面后交给唐某武5万元,请求唐某武送给当时湛江中院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唐文表,希望唐文表支持改判林某武无罪。
不久,唐某武约好唐文表在湛江市中院唐文表的办公室见面。其间,唐某武讲了林某武案的有关情况,并请求给予关照。唐文表认为该案其无法做主,让唐某武将相关案件材料留下,唐某武于是将装有案件材料及5万元现金的档案袋交给唐文表。后唐文表发现档案袋中装有5万元后,没有退给唐某武。
“吃”原告
2000年,徐某成立粤华饲料公司,主要经营虾饲料生意。在经营过程中,有些虾农长期拖欠该公司饲料款,徐某无奈之下陆续将欠款虾农起诉至湛江赤坎法院。
当时唐文表任该院院长,每当案件到审理或执行阶段,徐某就请唐文表吃饭,希望唐文表协调尽快对这些案件作出判决并执行,每次吃饭徐某都送给唐文表1万元,唐文表均悉数收下。在唐文表的协调下,该公司的大部分案件都胜诉并执行。
法院查明,2000年至2003年期间,徐某为感谢唐文表的帮忙,分8次共送给唐文表8万元。
栽在“5万元”
包括唐文表在内的多人表示,林某武、林某犯合同诈骗罪案终审被湛江市中院维持原判。亦即,唐文表收了5万元,但没办成事。
到案经过披露:2013年11月,湛江市纪委对唐文表涉嫌违纪问题进行初核,掌握了唐文表为案件当事人谋取利益,涉嫌收受5万元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问题。2014年1月8日,唐文表接受调查时对违纪问题全部否认。次日下午,纪委对其采取“两规”措施,其间,唐文表供认了受贿5万元的事实,并主动交代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受贿人民币380万元及港币90万元的事实。
对于唐文表称其构成自首的辩解,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唐文表收受5万元贿赂的事实,且该犯罪事实在其被纪委调查前就已被纪委掌握,不属自首。唐文表在此期间主动供述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与该犯罪事实属于同种罪行,也不属于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