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20万“洗白”嫌犯 顺德民警遭举报落网

31.12.2014  00:38

文/广州日报记者刘艺明

  只要20万元的“活动经费”,便可从“戴罪之身”顺利释放?顺德一民警练某昌在侦查一涉赌案件时,制造证据不足的假象成功帮助对方取保候审,当其索要剩余款项时被对方举报,最终事败落网。近日,佛山中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练某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索贿:20万“活动经费”可以释放?

  2012年12月14日,顺德区公安局容桂派出所新村社区民警中队在辖区饭店抓获涉嫌开设赌场的张某、欧某等9名嫌疑人及鲁某等参赌人员,并于次日将这9人刑事拘留。

  虽然民警在张某身上搜获人民币18605元和港币77500元,并有冯某和鲁某两名证人指证张某在该赌场负责兑换筹码,但是张某仍否认自己犯罪。

  同月21日,时任容桂派出所新村社区民警中队民警的练某昌受指派负责该案的侦查工作。同月27日,练某昌第一次审讯张某时,发现张某想找人帮忙获得释放,其于是趁另一名参与审讯的民警卢某去打印材料之机,与张某私下商谈了案情及处理情况。

  同月29日,练某昌和卢某第二次对张某进行审讯。练某昌再次趁卢某离开取材料时,向张某提出可以帮其办理释放手续,但需要20万元的“活动经费”。张某随即表示,他在民警何某处保管的其中一张银行卡内有十几万元,并将卡号和密码同时告知练某昌,让练某昌从银行卡里面取钱。之后,练某昌以张某的哥哥要拿回张的银行卡等物品为由,从何某处领出张某的银行卡等非涉案物品。

  去年1月7日,练某昌持张某的银行卡在柜员机上分两次转出3万元至其朋友翁某的银行卡,用于偿还其欠翁某的部分债务。

  操作:制造证据不足假象办取保候审

  取到钱后,练某昌开始操作释放张某的手续,那么练某昌是如何帮助张某的呢?

  练某昌认为,证人冯某的证言是“突破口”。原来,练某昌发现其保管的一份关于冯某的笔录存在询问时间超过12小时等问题,练某昌觉得这有利于帮助张某脱罪,达到收取张某“活动经费”的目的。于是,练某昌将此事告知了其他办案人员和审批中队领导,审批中队领导遂要求练某昌在一周内对该证据核实清楚,但练某昌却未核实。

  事实上,练某昌在接手该案之后,并未针对张某涉嫌犯罪的事实向其他嫌疑人和证人取证,也没有收集其他证据。

  去年1月9日,练某昌对该案结案。在结案时,练某昌利用冯某的笔录存在问题不将该笔录附案,使证明张某涉嫌犯罪的证据只剩下鲁某一人的证言。

  练某昌其后又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以证据不足为由呈请对张某取保候审。2013年1月9日,张某获得取保候审,练某昌当天将张某释放。之后,警方也未将张某与该案的其他嫌疑人一并呈捕。

  案发:

  不断索贿被举报获刑

  那么,练某昌又是如何事发的呢?

  原来,在练某昌将张某卡中的3万元款项转出后,张某的哥哥收到银行短信通知,误以为该银行卡被盗用而将卡报停,致使练某昌再次使用该卡取钱时被ATM柜员机吞卡,无法继续取款。

  在张某被释放后,练某昌多次发信息联系张某,要求其支付剩余的“活动经费”,均被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此后,由于不胜其扰,张某决定向公安机关举报练某昌。

  练某昌涉嫌徇私枉法败露后,公安机关重新安排人员办理志辉饭店开设赌场案,查明了张某涉嫌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其之后由顺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此外,练某昌也退回了3万元赃款。

  一审法院认为,练某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人民币20万元,其中17万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综合案情后,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练某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练某昌不服,认为一审量刑过重提起上诉。佛山中院近日审理后,终审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