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两民警受贿14万私自放走一毒贩获刑10年
两民警受贿14万私自放走一毒贩
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
羊城晚报讯 记者沈婷婷、通讯员孙晓康报道:近日,深圳市盐田法院对原深圳市公安局东湖派出所民警彭晓东、张伟华收受贿赂私放毒贩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彭晓东、张伟华分别以受贿罪,各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彭晓东、张伟华提出上诉。29日,盐田法院发布消息称,目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9日,被告人彭晓东接到线报称有人吸毒,即安排被告人张伟华带领巡防员前往调查,将涉嫌吸毒人员胡某某等两人抓获。
经审讯,胡某某等人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毒人员黄某。当晚,黄某被彭晓东等人抓获,并搜出一小包疑似毒品。在审讯过程中,黄某向张伟华提出如果不处理其可以给张伟华等人好处费,之后张伟华、彭晓东同意收取黄某人民币20万元好处费后不处理他。黄某在联系其亲属后向张伟华表示只能凑到人民币14万元,张伟华遂将此情况告诉彭晓东,彭晓东表示同意。随后,彭晓东、张伟华安排巡防队员分两次从黄某亲属处共收取人民币14万元。
次日凌晨,彭晓东、张伟华在未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将黄某放走,一小包疑似毒品由彭晓东私自丢弃。在释放黄某时,张伟华又将黄某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3700元拿走。事后彭晓东和张伟华商定,将收取的现金人民币14万元,分给巡防员人民币1万元,剩余13万元其两人各分得人民币65000元。
涉嫌吸毒人员胡某某在协助被告人彭晓东、张伟华抓获黄某并返回东湖派出所后,向负责看管其的巡防员提出“罚款了事”,巡防员在征得彭晓东的同意后,表示由胡某某出人民币30000元,可以不再追究其的责任。2013年1月29日晚,彭晓东安排巡防员开车载着胡某某去取钱,胡某某取出人民币15000元交给巡防员,并称其银行卡里钱不够,第二天再将剩余的人民币15000元交给巡防员。巡防员将上述情况向彭晓东作了汇报,经彭晓东同意,其将胡某某等两名吸毒人员释放。次日晚上,彭晓东、张伟华、巡防员将人民币15000元私分,彭晓东、张伟华各分得人民币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