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管理层涉嫌九大违规 监管居然能视若无睹

06.09.2016  06:34

(原标题:细思极恐!万科管理层涉嫌九大违规 监管居然能视若无睹 )

门口的野蛮人到底是好是坏?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管层来说,野蛮人的入侵显然是坏事,因为这可能意味着他们要出局;对众多股东来说,野蛮人的出现却是一件大好事。野蛮人入侵一般有两种目的:要么是看好公司的潜在价值,通过入局后挖掘潜在价值而让股东获益;要么是发现公司存在缺陷,通过改善公司治理后提升业绩。

万科被几大股东争抢的案例恰好吻合了野蛮人入侵的以上两个目的。一个是隐藏价值巨大,这一点笔者已经详细解读过,另一个就是公司治理问题。

自万科控制权争夺战以来,作为被冠以治理最好的上市公司,万科因野蛮人的入侵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涉嫌存在多个违规行为。但万科高管层一系列的所作所为,却安然的游离于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之外,始终未因违法违规而受到应有的追责和惩罚,令人疑惑。

第一项:万科违规停牌

2016年5月27日,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备忘录》,要求上市公司在筹划重大事项时,审慎判断停牌时间。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停复牌及相关信息披露的通知》的基础上,新修订的停复牌新规,对“忽悠式重组”问题将遭到严控。

2015年12月18日万科A紧急停牌,之后几度延迟复牌, 停牌时间长达7个月,直至2016年7月4日复牌。万科以重大资产重组为由申请停牌,事实上是在停牌后才紧急寻求重组方案,真实目的是抵制宝能继续买入,维护的是万科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权。独董华生事后在《上海证券报》发文称万科在2015年12月申请股票停牌为仓促停牌。万科在股市行情向好时停牌,损害的万科广大股东股票流动性,在整个A股市场低迷时复牌,给广大小股东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在没有确定重组对象之前,先停牌后找重组对象的事件,明显是违反规则的行为,万科涉嫌违规停牌是否应该追责?至少应该给大小股东们有个合理的说法。

再对比万科A和万科H,万科A无故停牌七个多月,而万科H因港交所奉行规则执法,万科H于1月6日复牌交易,香港股民未受到流动性损害。

第二项:万科与深铁重组交易案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说明,并予以披露:…(三)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重大资产重组发表独立意见。

万科管理层在没有事先获得大股东支持的情况下,强行引入深圳地铁。2016年6月17日,万科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深铁重组方案进行决议,其中大股东华润投出3张反对票,独立董事张利平作出“回避”决定,其余7名董事均投赞成票。当晚,万科发布公告称,已经通过引入深铁的重组预案。

万科与深铁的交易预案将项目资产——深铁3块土地的估值放大了约220亿,同时又选取参考60日均的较低股票增发价格,结果是深铁的股份对价将被放至最大,236亿元的出资或将获得超过700亿元的股票市值,而万科27万股东的股权和收益则被最大程度地摊薄。此外,深铁以181万平米的土地储备获得万科20.65%的股权,对应的将是1262.33亿元的总资产、206.88亿元的净资产、140.93亿元的货币资金,以及858.42万平方米的土地项目储备等权益。

万科与深铁的交易预案实际降低了万科股票估值,定价有失公允,损害了全体股东利益。万科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此次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未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义务;万科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利用重大资产重组削弱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万科独立董事未充分了解相关信息,就重大资产重组发表独立意见,未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第三项:万科高管、资管计划涉嫌内幕交易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6号)第二条 具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规定,在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董、监、高均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违规1:万科高管涉嫌内幕交易。

2016年6月19日,香港联交所发布公告,披露了2015年底停牌前6个月内(即2015年6月18日至2015年12月18日),万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等买卖万科A的情况。公告中公布的24位自然人的身份,全部来自于万科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相关专业机构及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其中,周彤为深圳万科总经理,在万科停牌前6个月,卖出50万股万科A,清空所有持股。万科高级副总裁、广深区域总经理张纪文出售1379万股,目前仅持有万科A2.1万股。另外,包括周成元、陆洲、孟江、张伟在内的17位自然人全部清空了万科A。

万科的高管、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掌握了公司的各种内部信息优势,因而能从容交易,获得利益。事实上,万科以重大重组事项为由停牌,停牌期间进行的万科与深圳地铁的交易案会摊薄万科公司股权,对万科股价会产生利空影响。万科高管、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万科停牌及重大重组前一致采取行动清空万科股票,因此有理由判断其已经掌握这一对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涉嫌利用内幕信息或信息优势进行内幕交易。

违规2:资管计划涉嫌内幕交易

根据公开信息,金鹏资产管理计划多次买入万科股票的时点均是在定期报公告前30日内或重大事件决策期间。同时,万科合伙人除了对少数几次的增持公告有具体的增持日期外,其余增持公告公布的增持日期均为较长的时间区间(如下表)。

德赢计划买入万科股票的时点同样存在处于万科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或重大事件决策期间的可能性(如下表)。

经比对,“金鹏资管计划”和“德赢资管计划”多次买入万科股票的时点均在定期报公告前30日内或重大事件决策期间,即在窗口期买卖股票,事实上已构成在窗口期违规买卖股票。

万科事业合伙人包括多名万科高管,清楚的知道万科重大事项公布、财务报表制作等的内容和时间节点。

2014年9月“金鹏资管计划”购入5.33亿万科股票,占万科总股本的0.52%,而在此期间万科正在与凯雷签署合作意向书,并且正在出售上海万狮置业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这些都是重大公司决策。

在2015年1月底“金鹏资管计划”购入4.52亿万科股票,占万科总股本的0.31%,而3月正值万科发布2014年的年度报告,亦属于敏感时期;又如,在2015年8月“德赢资管计划”在万科发布半年报和三季度报告期间连续买入公司股票;2015年12月“德赢资管计划”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多次买入万科股票。

这两个资产管理计划在二级市场买卖万科股票时,没有规避敏感事件和时间,实际上,由于盈安合伙代表的是万科事业合伙人,最终体现的是万科核心管理层的意志,核心管理层主导下的万科事业合伙人,在股权买卖上涉嫌内幕交易。

“始于2015年7月的股权事件延续至今,尚未妥善解决。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尚未达成共识,部分股东一度提议罢免全体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国际国内评级机构表示公司现有信用评级及展望将面临调整压力。公司观察到,6月底以来,公司合作伙伴、客户、员工、其他中小股东对公司前景之疑惑和担忧进一步加剧,公司的正常运营也因此受到影响。”8月22日,万科发布的半年报中管理层是这样评价其控制权之争的结果的。

言外之意是万科近期出现的业绩问题源于股权争执,而不是管理层的责任。

有意思的是,万科的业绩在股权之争的一年内并没受到太多影响:虽受股权事件影响,但2016年上半年,也是公司销售创历史新高、新业务稳步推进的半年。就在今年7月,万科还首次入选《财富》“世界500强”,名列第356位。

而在当天的业绩发布会上,对管理层是否有考虑增持股权以提高控制力,万科董秘朱旭称,管理层的初衷不是提高控制力和影响力,而是公司的长期发展以及客户、合作伙伴和员工的利益。

万科管理层的上述表态再次让人不安,万科会不会采取焦土战术应对目前的野蛮人?

所谓焦土战术,是指目标公司在遇到收购袭击而无力反击时,所采取的一种两败俱伤的做法。此法可谓“不得已而为之”,因为要除掉企业中最有价值的部分,即对公司的资产、业务和财务,进行调整和再组合,以使公司原有“价值”和吸引力不复存在,进而打消并购者的兴趣。

万科会不会采取焦土战术,尚需观察。本文继续探讨其曾经涉嫌的九大违规。因为万科控制权争夺中暴露出的问题及违规行为并不是短期行为,管理层“不走常规路”早就为万科埋下了隐患。

第四项:万科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存在多处违规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精神,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6月20日制定并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4]33号)(以下简称“意见”):

(一)依法合规原则: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上市公司不得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

(九)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至少应包含如下内容:1.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2.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3.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4.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5.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6.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7.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8. 其他重要事项。

(十)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持股计划发表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及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的资产管理协议。

(十一)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公司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十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2 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条款。

(十三)采取二级市场购买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6 个月内,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上市公司应当每月公告一次购买股票的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具体情况。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 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十五)上市公司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下列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1. 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2.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3. 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额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4. 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计划股份权益变动情况;5. 资产管理机构的变更情况;6. 其他应当予以披露的事项。

对照证监会《意见》,万科的“盈安合伙”“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是违规的:

违规1:未经股东大会投票通过。 从时间节点上看,关于“盈安合伙”的第一份公告是2014年5月29日,该公告表示5月28日“事业合伙人”购买了公司股票。而证监会意见是2014年6月20日。所以,对“盈安合伙”的成立合规性,不能追溯其违规。但《意见》发布后,后续出资应符合《意见》的规范,经股东大会批准。实际上,“盈安合伙”在2014年6月20日之后的一切行为都未经过股东大会。员工持股计划,是股东给予员工的权利,而非管理层。管理层没有权利利用员工持股计划来对抗大股东。员工持股计划也没有义务承担“抵御外部收购”的职责。

违规2:未能在成立6个月内完成股票购买。 在《意见》发布之后,“盈安合伙”继续违规操作,应进行责任追究。《意见》指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意见》同时指出,采取二级市场购买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从万科的公告可以看出,“盈安合伙”的股票购买,前后持续的时间长达8个月。

违规3:未经持有人会议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 针对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票对应的投票权,《意见》明确指出: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应当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万科在《意见》发布之后,未及时整改。显然的是,在缺失持有人会议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时,“事业合伙人”所持股票的实际投票权被公司高管掌握。

违规4:证券交易账户开设不合规。 意见》同时指出: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应当以员工持股计划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万科在《意见》发布之后,2014年6月20日之后未及时整改。

违规5:法律程序缺失。 万科“盈安合伙”并非一次出资到位。在2014年6月20日证监会《意见》发布之后,后续的出资则应遵守《意见》的法律程序。但万科并未执行,后续出资并未得到股东大会的表决,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董事意见,也并未对信托计划的合同做整改。

万科的“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盈安合伙”,不符合《意见》精神。万科的事业合伙人计划与监督管理层所希望的事业合伙人计划是有区别的。一切以创新为名义突破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是违法违规行为。

注:上述部分内容引用自《孙建波:万科“盈安合伙”有五大违规行为》。

第五项:万科工会持股涉嫌违规

证监会系统2002年11月5日发布的《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等文件显示: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在受理上市公司再融资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职工持股会及工会。

证监会出台规范性文件后,国内几乎所有的曾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有股权的上市公司都已经按规定清理规范,10多年来,万科依然存在工会持股的现象,涉嫌违规。

深万科A 2001年年度报告》中,万科工会持有万科A股接近600万股,为万科第9大股东;万科《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万科工会持有万科A股为6716.85万股,持股比例为0.61%,为万科第8大股东。由于宝能、安邦保险等公司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大笔买入万科A股股票,才使得万科工会未出现在此后的十大股东名单里。

第六项:涉嫌违规提取盈余公积金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自2008年以来,万科通过财务手段大量提取“任意盈余公积”使得“可分配利润”基数变低,从而大幅减少股东现金分红数。从万科公告来看,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并未有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记录,此举涉嫌违规。

而过量提取盈余公积金对企业的发展形成一定弊端。因为,对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是在提取盈余公积金之后。此长彼消,盈余公积金提取过多会影响企业利润分配政策,会打击投资者对企业市值增长的信心,导致企业股票市值的下滑。

万科事业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万科公会持股、大量提取盈余公积金等行为,在万科都已蛰伏多年,也为万科经理人们输送了巨大的现实利益。如今,随着控制权被暴露在阳光下,遮羞布撕去后,种种违规行为挑战着资本市场及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

房地产行业无疑是今年上半年最大的赢家,房价飞涨,股价狂飚。

按照同花顺申万一级行业分类统计,房地产行业136家上市公司的营收和净利同比分别实现47.51%和18.9%的增长,净利总额为500.14亿元,同比增长了79.63亿元。

一方面,房地产行业成为以险资为主的产业资本举牌的对象;另一方面,由于拥有巨大的现金流,同行巨头也主动出击寻求举牌标的以进行财务投资,使得地产股行情大涨。

随着恒大持续购买万科的股份,万科股权的争夺变得扑朔迷离,万科A股价也在一系列的传闻中跌宕起伏。此次,恒大购买万科的消息被提前泄露,引起市场轩然大波,也将公众的视线转移到“万科事件”背后存在的信披问题及涉嫌利用信息操纵股价等违规行为上。

第七项:“金鹏资管计划”与“德赢资管计划”一致行动人关系,实质大于形式,涉嫌隐瞒二者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 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 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万科事业合伙人、盈安合伙、盈安有限、上海万丰和万科企业股中心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利益关联,而且是正向、反向循环控制着“金鹏资管计划”与“德赢资管计 划”,最终体现的就是万科核心管理层的利益。(万科企业股中心为“德赢资管计划”的劣后级委托人,即实际控制人,2016年3月进一步成为“德赢资管计 划”的主导公司梅沙合伙的有限合伙人。上海万丰分别通过盈安合伙、盈安有限与“金鹏计划”形成合伙人股东关系。“盈安合伙”、“盈安有限”正是万科高管和 部分职工的合伙持股平台。)这些主体之间出现明显的关联关系,“金鹏资管计划”与“德赢资管计划”可认定为隐性的一致行动人。

根据市场信息,截至2015年12月15日,“金鹏计划”与“德赢计划”合计持有万科股票8.6亿股,占万科总股本比例为7.79%,早已超过5%信披线,却从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告披露。

2016年7月29日,万科独立董事华生在《上海证券报》发表万字长文,《万科的独董丧失了独立性 还是首次展现了独立性》,在谈到万科的几个持股计划时,透露万科管理层的持股计划超10%。华生在文章中写道:“这几个计划从去年停牌前披露的持股情况来 看,设立后只买进不卖出,而且加起来也只是略高于10%,是否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对市场及他们自己影响都不大”

而万科在给深交所的回函中,以“金鹏计划”和“德赢计划”的管理人各自自主行使投票表决权为由,认定这两个资管计划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涉嫌隐瞒二者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项:涉嫌利用股票停牌及信息优势操纵股价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 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万科控制权之争以来,万科已经出现多次涉嫌操纵股价的行为及意图。

2015年07月06日,万科公告称,“因最近A股市场大幅震荡,公司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董事会全票通过决定回购A股股份。拟100亿元人民币额度内回 购公司A股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13.7元/股。若全额回购,预计可回购股份不少于7.3亿股,占已发行总股本比例不低于6.6%。” 这条信息公布之后,万科A三天大涨13%以上。实际上,万科只进行了约1.6亿元的回购。

2015年12月18日,万科在股灾后市场反弹的高位突然停牌后,停牌时间长达7个月,导致所有中小投资者失去了自由出场的机会,而在2016年7月4日复牌,正值A股市场低迷时,且停牌期间重组案摊薄股东权益,不被看好,万科A复牌股价大跌。

2016年7月4日万科A被迫复牌前后,万科管理层多次释放负面消息。6月27日股东大会上,郁亮大爆万科管理团队及整个员工队伍出现不稳定、项目出现 解约,信用评级下降、猎头挖角等等负面消息,增加了外界对万科的担忧情绪。万科的董秘则多次公开唱空万科及万科股价,“股权之争对合作方有影响,有银行贷 款时变小心”;在被问到万科什么时候复牌?股价预期会如何?朱旭标示“股票复牌以后存在补跌压力,重组如果被否,股价压力会更大。”“公司前景目前有些不 明朗,复牌后股价下跌也将是不争的事实。”

2016年7月19日,万科将9000字的“举报信”违规群发媒体,举报信开篇便直白的写道 宝能“对万科的正常经营、业务发展造成非常不利影响。客户开始观望甚至退房,合作伙伴提出解约,猎头公司开始挖角,国际评级机构拟调低信用评级,投行纷纷 下调目标股价”“九个高杠杆的资管计划已有六个出现浮亏”。甚至用了“万科A股股价断崖式下”“再现2015年股灾”等骇人字眼。

2016年8月,万科又继续发出信息,其7月销售环比骤降三成,宝万控制权之争影响拖累万科经营业绩。实际上,7月一般是楼市的淡季,万科用的是“环比”,即较6月下降,属于正常范围内。

万科管理层未履行忠实勤勉的职责,未稳定万科的大局,在万科A复牌前后,屡屡主动泄露各种负面信息,做空万科股价。按照“实质大于形式”的标准来判断,以上言行涉嫌利用停牌及信息优势操纵股价的意图和行为已经非常明显。

而代表万科管理层利益的几个资管计划,是否在暗中大举买卖万科股票,从中获利?这一点理应核查。但迄今公众投资者未见任何消息。

第九项:涉嫌违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发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证券法》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2016年7月19日,万科将报送监管层的《关于提请查处钜盛华及其控制的相关资管计划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即9000字“举报信”)群发给多个非信 披媒体,按照上市公司信批要求,上市公司信息在指定信批媒体上未刊登之前,其他媒体不能私自刊登,万科此举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 法》规定。

2016年7月8日,港媒曝出万科与黑石之间交易细节后,7月9日万科发言人的回应却是“从未听说过黑石这宗交易”。然而, 三天后万科却发公告披露了与黑石集团之间涉及128.7亿元的交易。7月21日万科公告称“从未授权任何人否认黑石交易”。万科此次公告与黑石集团交易的 信息,与其此前对外公开表态信息不一致,违反信披的真实、客观原则,涉嫌虚假陈述及舆论欺诈,误导股东及投资者。

真实、完整、及时、有效的信息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重要基础,上市公司与媒体应各司其职,共同营造良好的信息传播环境。监管层应充分发挥监管作用,对所有违法违规行为都应进行严惩,有效提升资本市场透明度。

万科一直被认为是上市企业的优秀典范,近年来屡屡挑战监管的信披合规底线,游走于制度与法律法规之外,监管部门不应一味纵容姑息,而应为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树立一个标杆,以强化市场各方的信息披露规范理念,促进中国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