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开收据再收款 中山一机械厂89万货款差点泡了汤

25.09.2015  11:49

东莞时间网讯 中山一机械厂与东莞某礼品公司存在长期业务往来,礼品公司一直拖欠89万余元的货款,但却手握对方已收款的凭据。机械厂追款无果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礼品公司虽有收据但收据与商业惯例存有冲突,无法证明已付款,判令其支付货款89万余元。

说不清的收款收据

中山机械厂称其与东莞某礼品公司很早就存在业务往来。机械厂根据礼品公司采购员的要求为礼品公司长期配送各种型号的机器配件,双方按月对账结算。自2012年10月以来,由于礼品公司股东有变更,礼品公司开始拖欠原告货款,未支付的货款为895003元,并向法庭提供了送货单、收款收据、对账单。

东莞礼品公司对交易货款895003元没有异议,但认为其已于机械厂每次交付货物时支付了相应的货款,并已经取得由机械厂出具并加盖了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共计26份,总金额895003元。依照日常的生活经验以及交易习惯,收据的作用就是收款凭证,如机械厂主张未支付案涉交易期间的货款,应当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原来是先开收据后付款

庭审过程中,中山机械厂的负责人邹先生提供了其与东莞礼品公司工作人员赵某、裴某、揭某的通话录音,在通话录音中,邹先生提出了对于先开收款收据后付款怕公司认为款项已经付清的担忧,赵某和裴某表示不用担心,揭某让邹某找公司负责人结算。经过法庭调查,法庭核实了上述三人均为礼品公司的员工,其中揭某、赵某分别为生产部经理和成本会计部副经理。面对机械厂提出的这组录音证据,礼品公司表示该录音是在公司工作人员没有防备的情况下录制的,不应当作为证据使用。

法庭为查明事实,要求礼品公司在庭后向法庭提供涉案的财务账簿明细,但后该公司并未提供。法庭同时查明双方采购订单上的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

该支付的货款还得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礼品公司多名高级管理人员在录音对话中确认了原告的货款尚未结清,且送货时开具的收款收据不作为付款凭证。礼品公司对录音对话的内容虽不予质证,但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也未要求在职的三名管理人员出庭回应或者申请对录音内容的真实性进行鉴定。该通话录音的取得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采信。

其次,礼品公司主张货款已经付清不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本案送货单上面明确显示“收货未验,细数待点”,礼品公司在未验货的情况下就主张已经付清全部货款不符合交易习惯。

第三,礼品公司作为一家注册资本为九千两百万港币的大型有限责任公司,理应有完备的财务账册,具体的开支明细均应在账册中列明,但经法院释明,该公司却无法提供案涉的支出明细证明款项已经支付完毕。

最后,机械厂提供的2012年9月、2012年10月货款的两份“收款收据”以及采购单、订购单也可以证明实际双方当事人在付款时有另外格式的收款收据,且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为月结30天,并非是当天付款。被告礼品公司虽予以否认,但也未能提供案涉交易的订购单。综合考虑,法院认定被告礼品公司并未向机械厂支付货款,故判令其支付原告机械厂货款8950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