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作伪证被举报 珠海开出史上最大伪证罚单100万
头条精读
南都讯 记者朱鹏景 通讯员谭炜杰 邓小燕 一场原告要求赔偿金额高达4000万元的纠纷,原告方从一开始的胜诉,且拿到两千多万执行款后“惊天逆转”至败诉。昨日,珠海中院对该起再审案件作出宣判,涉事珠海经济特区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因隐瞒事实、虚假陈述、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情节严重,被珠海中院处以100万元罚款,也是新修订民事诉讼法中对于提供伪证罚款的上限。
起因
合同纠纷索赔4000万
昨日,在宣判再审判决结果的同时,也宣读了处罚决定书。昨日,南都记者在庭审现场见证了这起再审案件的宣判。一场原告要求赔偿金额高达4000万元的纠纷,原告方为何会从一开始的胜诉,而且在拿到两千多万执行款后“惊天逆转”至败诉,还被认定提供伪证恶意诉讼并处以顶额罚款。庭审之后,南都记者进行了调查。
南都记者了解到,此次被处以“史上最大伪证罚单”的是位于珠海金湾区的珠海诚龙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龙公司”),作为原告,诚龙公司向被告珠海三冶南方公司提出了1670元投资款和利息等的赔偿诉求,共计约4000万元。2009年3月5日,珠海中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三冶公司返还投资款1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资料显示,1992年9月26日,永隆公司与三冶南方公司签订《土地合作开发合同》,约定由三冶南方公司提供位于金海大道右侧、金洋公司右侧的1.2万平方米土地由双方合作开发“冶金花园”,永隆公司付给三冶南方公司2136万元作为利润及土地价值的补偿。1992年12月25日,三冶南方公司与永隆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冶金花园设计方案经区长批准后永隆公司先行支付1200万元,其余费用待报建手续完备后再行支付。同日,永隆公司通过广东发展银行向三冶南方公司转账支付了土地开发费用1200万元,三冶南方公司也于同日开具了收条。珠海市国土局西区分局于1993年4月向三冶南方公司颁发《国有、集体建设用地许可证》,同意土地作为住宅、综合楼等用途划拨给三冶南方公司使用。
此后,三冶南方公司未向政府部门缴清相应的土地配套费,也未办理相应的合作建房手续,双方合作开发的房产项目至今未开工建设。2007年6月6日,永隆公司与诚龙公司签订《权益及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协议书》,永隆公司将其在冶金花园项目中的投资款项及相关权益作价人民币350万元转让与诚龙公司。在催收债权以及登报公示之后,诚龙公司于2008年4月诉至法院,庭审中,诚龙公司要求三冶南方公司返还投资款1670万元并支付利息约2305万元(暂计至2008年4月15日)等。
一审
判赔1200万元
据了解,三冶南方公司下落不明,经法院原审公告后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法庭上,永隆公司述称,债权是真实存在的,债权的转让也是真实、自愿的行为,对诚龙公司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内容没有异议,永隆公司称,自己也是受害者。
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当年法律规定,三冶南方公司拟用于与永隆公司合作建房的土地属于国有划拨用地,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合建审批手续以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否则双方所签合同无效。但是,三冶南方公司至今未办理上述手续,在诉讼期间,三冶南方公司下落不明,经法院公告送达后仍不出庭应诉,在诉讼期间补办上述手续已无实际可能,故认定三冶南方公司与永隆公司所签《土地合作开发合同》及补充《协议书》无效。故三冶南方公司依法应予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上述投资款项,三冶南方公司至今未能完善相关手续,双方合作的项目一直没有动工建设,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在于三冶南方公司,三冶南方公司依法应当赔偿永隆公司受到的损失。诚龙公司与永隆公司签订的《权益及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协议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一审法院最终判决三冶南方公司向诚龙公司返还投资款1200万元并支付利息。
反转
案外人指称原告作假
南都记者了解到,一审判决之后,由于并无人员上诉,一审判决遂直接生效,成为最终判决。判决生效之后,案件也进入执行程序,涉案的房产和土地被打包拍卖,诚龙公司还拿到了执行的返还款。但之后,却有案外人向法院递交材料,反馈案件更多细节,并直指该案原告方诚龙公司在一审中提交虚假证据诉讼,意图诈骗资产。据此,珠海中院在一审判决四年之后,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了此案。
再审中,一审中缺席的三冶南方公司也出庭进行了质证。并指出,实际上《土地合作开发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协议书》实际上也并未履行,而且正是由于永隆公司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合作费用的义务,所以才导致三冶南方公司无法继续办理报建手续。诚龙公司还伪造了三冶南方公司公章,以证明永隆公司支付给三冶南方公司的合作款是1678万元。诚龙公司明知三冶南方公司的开办单位以及之前一直联系过的三冶集团公司下属建筑公司,双方一直对债权债务有沟通的情况下,却以公告的方式向三冶南方公司送达《债权转让催告通知书》,明显不想让三冶南方公司参加庭审,以达到诉讼诈骗的目的。最为关键的是,关于现场照片,照片中是空地,而当时7栋楼已经建成,照片显然是虚构的。诚龙公司已将冶金花园7栋接收入囊中,而在诉讼中却谎称“土地一片荒芜”,并提供假照片欺骗法庭。
再审
原告判罚百万
珠海中院再审称,诚龙公司在原审时隐瞒“冶金花园”项目中7栋住宅楼建成且已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事实,并提供伪造的证据现场照片,虚假证明该项目的具体位置及现状仍是荒芜空地。由于委托代理人认识错误,认为“冶金花园”项目中7栋住宅楼未建成,原审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因此该事实未被纠正。
本院认为,永隆公司与三冶南方公司签订的《土地合作开发合同》及补充《协议书》名为合作建房,实为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合同。《土地合作开发合同》及补充《协议书》中关于冶金花园7栋住宅楼及相应占地7058.12平方米的部分应认定为合同有效。至于剩余的4941.88平方米土地,因三冶南方公司未依约开工建设,原审期间亦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故应认定为合同无效。
而永隆公司与诚龙公司的债权转让关系依法成立并对三冶南方公司发生效力。确认永隆公司支付给三冶南方公司的款项为人民币1200万元。对诚龙公司提出的投资款应当按照补充《协议书》中约定的永隆公司可获得的建筑面积比例予以返还的主张不予支持。诚龙公司主张三冶南方公司应返还相应的投资款并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不予支持。
此外,诚龙公司故意隐瞒“冶金花园”项目中7栋住宅楼建成且已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事实,并提供伪造的证据现场照片,虚假证明该项目的具体位置及现状仍是荒芜空地。诚龙公司隐瞒事实、虚假陈述、伪造重要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依据原生效判决实际领取了执行款2964万余元。对此,法院对诚龙公司罚款人民币100万元。
昨日再审宣判现场,原审原告和被告,均只有委托律师到场,合议庭当场宣读了判决书和处罚决定书。被罚一方诚龙公司代理律师表示“很意外”,并称将提起上诉,因为一直以来并没有主观欺诈的故意,“认定有问题,并非欺诈”。
而在法庭,举报此案的关键案外人也来到了现场。目前该案已经判决,颜先生及广彦公司胜诉,法院却在执行方面遇到了难题——— 三冶南方公司已破产,唯有以地拍卖抵债。
法院点评
顶格处罚是对不诚信的否定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加大了处罚力度:对于个人的罚款金额,上限由1万元提升至10万元;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上限由30万元提升至100万元。本案当事人某房产公司利用虚伪证据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获利数额达数千万元,情节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对其行为从严制裁,适用顶格处罚100万元,体现了法院对不诚信行为否定性评价。通过加大对诉讼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于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遏制失信诉讼行为将会起到很好的示范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