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买凶杀人被判死刑 妻子花千万"捞人"被骗
法制晚报讯 建昊集团原老板袁某因买凶杀人被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救夫心切的卓女士在丈夫的案件二审期间,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自称中央领导的“李某某”(名为康某),花了1200万元后,不料丈夫被执行了死刑。发觉被骗,卓女士委托他人报警。
今天上午,《法制晚报》记者获悉,一中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康某、王某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李某(女)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宣判后,王某和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市高院驳回二人上诉,维持原判。
检方指控
谎称死刑能改判骗家属1200万
康某(曾用名为李某某)57岁;王某59岁;李某55岁。
据检方指控,2005年至2006年3月间,康某伙同王某、李某以能够帮助已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袁某将死刑改判为名,先后骗取袁某妻子卓女士120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3人的刑事责任。
此案一审时,康某未作答辩。他的辩护人认为,康某骗取卓女士1200万元的证据不足,且康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王某和他的辩护人均表示,王某不知道康某和李某收到钱款为卓女士办事,他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李某未作辩解。她的辩护人认为,李某未向卓女士虚构事实,也没有收钱。她既不知道也未参与康某和王某骗钱,她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此前供述
朋友能找到最高法最高检领导
据判决书中康某在公安机关供述,他自称出资20多万元帮助王某和李某在钓鱼台国宾馆成立了传金贵投资公司。
康某说,2004年秋,朋友张某打电话让他到朋友罗某家中,卓女士当时在场。卓女士说丈夫袁某因为雇凶杀人被判死刑,希望他帮忙改判无期或死缓。他说在钓鱼台国宾馆有一个朋友,关系非常硬,可以找到最高法、最高检的领导。
“之所以强调钓鱼台,是因为在钓鱼台工作的一般都是领导,借此证明我认识的人能力很强。后来我给王某打电话,他说没问题。过了几天,我带着卓女士和材料到王某公司见他。几天后,王某说他找到了最高法的领导,对方说肯定没问题。后来我按王某要求,收了卓女士1200万元,钱都给了王某和李某。”康某说。
2006年3月,袁某被执行死刑,卓女士打电话询问康某,为何减刑没办成。康某说他给王某和李某打电话,两人说因为卓女士舍不得花钱。后来他搬了家,换了手机号,再没联系卓。
在钓鱼台国宾馆租房成立公司
王某供述,2004年4月,他才加入康某和李某的传金贵公司。
2005年11月,李某问他在辽宁是否有熟人,说要抓紧时间救一个叫袁某的人。他立刻赶到辽阳,但无法见到袁某。回京后,康某说找了安全部领导,袁某的事已经处理好了。
王某说,2005年11月底,他第一次见卓女士,她和几人给康某的办公室送了三箱钱。袁某被执行死刑次日他回公司,康某电话已关机。
李某供述,2004年,康某和王某提议成立公司,让她加入,她同意了。康某出资约30万元,王某找关系在钓鱼台国宾馆租了四间办公室,成立了传金贵公司。
2005年的一天,康某带着两名女子到公司和王某谈事。后来王某告诉李某,卓女士要花钱帮助丈夫袁某改判,问他有没有能力,王某说可以办理。之后卓女士便开始给康某送钱。后来李某听王某说事儿没办成,康某给了王某很多钱,王某见到卓女士后退还了800万。剩余的还了债,交了公司租金等。
证人证言
丈夫判死刑妻称捞人花2000万
根据卓女士向公安机关出具的书面材料显示,她因身体不好,无法回国报案,委托齐某替她报案。
卓女士说,2005年2月3日,朋友罗某给她打电话,称认识一位势力很大的领导,可以带领导的部下来见她。当天罗某便带着领导部下张某到了她家中。张某给卓女士看了工作证,称罗某已经跟他说了袁某的事,他可以帮忙向领导汇报。过了几天,罗某打电话说:“领导回来了,要请她吃饭”。
吃饭时,卓女士见罗某和张某一直吹捧李某某(也就是康某)是领导,还透露他曾经帮助过赖昌星出国。康某一副领导做派,她就相信了。她把丈夫袁某的事对康某说了,还留下了书面材料。过了两三天,康某约她见面,把她带到钓鱼台国宾馆。当时李某和王某出来迎接康某。康某把材料交给了王某。
卓女士说,2005年四五月,康某告诉她,经他们了解,袁某是冤枉的,他要保住袁某的性命,向她要1000万元现金,卓女士同意了。她分三次把钱送到康某手中后,在袁某被暂缓执行死刑前,康某又以事情难办为由,让她再准备1000万元,之后她又分两次把钱送到康某手中。
卓女士称,2006年3月丈夫袁某被执行死刑。她给康某打电话,对方说还不知情,让她等电话,后来就再也联系不上了。
“领导”说曾接触过赖昌星的案子
张某作证称,他通过前妻认识了李某某(康某)。前妻告诉他,康某在钓鱼台国宾馆开了一家投资公司,很有本事。康某说他在公安部、中央都有关系。“2005年,朋友罗某打电话,说他一个朋友卓女士的丈夫因为雇凶杀人被抓,听说他在钓鱼台国宾馆有熟人,希望帮助。”
张某说,他见到卓女士后,说要征求康某的意见,看能否帮忙。之后康某和卓女士见面,他介绍康某是在钓鱼台上班的领导。康某就对卓女士说,他曾接触过赖昌星的案子,以后有事可以直接找他。“后来的事我就不清楚了。听罗某说,卓某给了康某1200万元,但最后卓女士的丈夫还是被执行了死刑。”
在判决书中,在与卓女士、张某联系的过程中,康某始终自称李某某。
法院判决
3人构成诈骗罪终审两人判无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王某、李某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康某既向被害人虚构办事能力,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又直接收取被害人的钱款,在诈骗过程中起主要作用。
鉴于卓女士向康某等3人支付钱款的目的具有违法性,故3人骗取的赃款属于违法所得,应予没收。
据此,一中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康某和王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继续追缴三人犯罪所得1200万元,予以没收。
宣判后,王某和李某不服,上诉。王某说他没有虚构事实诈骗,也没有非法获利。他的辩护人张平律师认为一审认定王某有罪理由不成立。
李某称对其量刑过重。她的辩护人鲁智律师认为,一审认定其有诈骗故意证据存疑,李某处于被康某、王某蒙骗之中。
鉴于案情比较重大,康某虽未上诉,法院仍为其指定了盈科律所的刘红亮、盛宇囡律师为其辩护,“涉案金额去向不明,康某坦白认罪,身患重病,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康某表示,卓女士称第二次给他1000万元不实。
市高院审理后认定,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二审驳回王某和李某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案情
建昊集团原老总买凶杀人判死刑伏法
据公开资料显示,曾经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资产高达30多亿的建昊集团原董事长袁某和他的几个弟弟因为一桩买凶杀人案,被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死刑和死缓。
1996年秋,袁某和亲弟弟袁某琦以及被害人汪某,在北京怀柔金石山宾馆会面。袁某称其在成都炒期货损失了9000余万元,怀疑是刘某与交易所修改规则所致。汪某提出找人打刘某,袁某认可。
随后,袁某出资16万元让弟弟交给汪某。1997年2月1日21时许,受袁某等人指使,李海洋(已判刑)在四川省广汉市西园宾馆发现刘某,当刘某准备离开时,李海洋向其连开两枪,但未击中目标。
事情虽没“办妥”,但自1997年以来,中间人汪某多次向袁某借钱未果,汪某便以举报袁某相威胁。
此后,袁某兄弟4人买凶杀人。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伙同他另外三名兄弟雇凶杀害刘某未遂,又因受汪某敲诈恐吓,而雇凶杀人,由袁某琦、袁某森、袁某福具体实施杀人行为,致被害人死亡。法院一审判处袁某和其弟袁某琦、袁某森死刑,袁某福死缓。判处4人赔偿3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2万元左右。
当庭宣判后,袁某表示不服,并立即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
2006年3月17日上午,袁某被押赴刑场,采取注射方法执行了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