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女子欲与丈夫离婚公安查无此人 状告民政局

05.09.2015  09:48
准备去离婚,结果被公安告知“查无此人”。女子转而将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结婚证。近日,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这一诉求。

结婚六年的丈夫突然“消失”。准备去离婚,结果被公安告知“查无此人”。女子转而将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结婚证。近日,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这一诉求。

结婚数年,“查无此人

刘欣(人物均为化名)是广州人,1997年6月,她与自称“王伟”的广东籍男子在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民政局向二人颁发了结婚证。

刘欣说,2003年后,王伟突然失去联络。想与王伟离婚的她,去公安机关核查身份信息时,被告知“王伟”的身份信息是虚假的,“在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查不到此名、此人、此身份证号码”。

假身份真结婚,谁之过?

刘欣认为,越秀区民政局作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应当依照法律程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履行审查职责。她认为,“王伟”使用虚假身份证明取得结婚证,错在民政局。向民政局要求撤销结婚证被拒后,她将民政局告上法庭。

越秀区民政局则答辩认为,根据《婚姻法》(1980)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的规定,该局在办理婚姻登记的过程中,对双方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进行审查,但该局不具备识别申请人身份证件真伪的条件和能力,因此该局已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要求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法院认为事实不清应予撤销

越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越秀区民政局在1997年向刘欣和“王伟”颁发结婚证时,虽按照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现已废止)的规定对双方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查,但现有证据证实“王伟”的身份信息是虚假的,故民政局核发的结婚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该院判决撤销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