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集团称诉奥巴马获胜 不排除进一步和解可能
中新网7月20日电 (财经频道 汪洁)19日,三一集团就美国风电项目诉讼案在北京召开媒体说明会。三一集团表示,奥巴马总统令在法律上已经失效,目前案件在法院取得了胜利。美国外资委员会和奥巴马总统如果上诉,三一将继续把官司打下去。专家认为,此案对美国敲了警钟,警示美国在中美投资协议的谈判时不应只有单方视角。此案能够取胜有多方面原因,除了与三一集团两年来坚持不懈的努力分不开之外,还因在法律上找到了“程序正义”这个关键切入口,是“天时”、“地利”与“人和”的结果。
向文波称案件在未来有三种发展可能
三一集团董事、总裁向文波,三一集团高级副总裁贺东东,三一集团副总经理、美国罗尔斯公司首席执行官吴佳梁,美国风电项目诉讼案律师夏廷康等三一集团代表,以及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等参加了此次新闻发布会。
三一集团董事向文波表示,此案对于三一而言意义重大,三一在美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公正裁决,权益得到了保证;促使美国外资委员会进行改革,提高决策透明度,改变美国机构做事规则,为其他国家在美投资提供法律保障;美国外资委员会的黑箱操作模式变得透明,法律必须对其裁决进行实质性受理,这给中方企业在美投资扫清了很大的障碍,中方在美企业将会有一个合理、公平的平台。
向文波表示,案件在未来的三种发展可能,首先,美国外资委员会和奥巴马总统可能上诉,如果上诉,三一将继续把官司打下去;其次,如果前者放弃上诉,三一将取得彻底胜利;其三,也不排除进一步和解的可能。“下一步是把项目转让还是其他,取决于对方做出何种反应。”
美国风电项目诉讼律师夏廷康表示此案意义重大。对三一而言,这是三一集团发展史上第一次在海外维权取得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大胜利,是三一集团国际化的标志性胜利;对美国的宪政史而言,是第一次由一个外国投资实体对美国外资委员会和总统按国家安全为由做出的相关决定提出的挑战并且挑战成功,这次挑战的成功将对美国外资委员会和美国总统将来运作产生相关影响。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表示,随着中美经贸关系的扩大,这种案子会越来越多,三一这个案子对美国敲了警钟,“美方不要以为自己所定的所有规则,中国企业没有能力去把控、去保护自己。”他预测两三年之内,就会出现在美投资的中资企业诉诸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他认为,中美投资协议的谈判不应该只有单方视角,“此案表明,美国要吸取教训,不要只顾眼前利益。”他同时告诫中欧商贸谈判中的欧方也应考虑中方利益。
专家:三一获胜是天时、地利与人和的结果
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问题专家张国庆分析,此前华为、中兴等很多企业都有过在美国投资利益受到损害的事件,而此次三一重工能取得胜利,有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近两年中美关系有所改善,中美投资环境博弈中美国适当向中国倾斜,美国的司法体系对美国外资委员会进行裁决正逢其时;二是与美国自身的政治博弈有关,奥巴马上台后,美国政府权力扩张,主要表现在医改和美国外资委员会可以绕过法律作决定,奥巴马的支持率比较低迷;三一重工及其团队找到了“程序正义”这个非常合理的切口,两年多以来坚持不懈的上诉,最终赢得了胜利,“三一这次官司的胜诉可谓是天时、地利与人和的结果。”
据悉,2014年7月15日上午10时许,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由汉得逊大法官、布朗大法官和维金斯大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就三一集团在美关联公司罗尔斯因俄勒冈州风电项目被禁止诉美国外资委员会(CFIUS)和奥巴马总统案做出判决。
在一份长达47页的判决中,合议庭推翻相应地方分区法院杰克逊法官批准美国政府相关动议的判决,一致认定:一、三一集团在美关联公司罗尔斯(“Ralls”)在BC项目中具有受宪法程序正义保护的财产权;二、 奥巴马总统下达的禁止Ralls俄勒冈州BC风电项目的总统令违反程序正义,剥夺了Ralls在BC项目中受宪法保护的财产权。美国政府需要向Ralls提供相应的程序正义,包括CFIUS/总统做出相关决定所依赖的非保密信息和在了解相关信息后回应的机会;三、CFIUS就BC项目针对三一各公司下达的各项命令,不因奥巴马总统令的下达而自动规避法院的审查。初审法院应就Ralls对CFIUS各项命令的挑战和诉求立案并进行实质审查。这意味着,三一诉奥巴马总统在美巡回法院获胜。
其中,在关键性的“财产权”问题上,夏廷康介绍表示,三一集团在“财产权”方面驳斥了美国政府两个相关立场:一是此前美国认为外来投资者不具备美国宪法规定的财产权,但法院明确提出一旦外来企业完成投资,宪法保护就“缝”在了项目上;二是即使有财产权,Ralls没有预先申报,违反程序正义,但美国外资委员会721法条中规定的申报是自愿申报而非强制申报,可以在项目开始前也可以在项目开始后,Ralls在项目后申报,因此没有违反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