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三公”经费列入政府公开重点信息

14.09.2015  11:18

  在深圳已实施了九年的《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即将重新修订。“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财政预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等财政资金信息,以及公共资源配置、公共服务和公共监管信息”均被列为政府主动公开的重点信息。13日,深圳市法制办公开对市政府办公厅起草的《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修订草案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和市民可于10月10日前来函或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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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突发事件要持续公开

  市政府办公厅称,现行“规定”是2006年9月开始实施的,但随着公众对政府信息开放需求的不断增强,如再不对规定进行完善,将难以适应特区民主法制化进程和依法治国要求。此次“修订草案”在“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25条,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除国家和广东省规定要公开的信息外,还应当重点公开“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财政资金、公共资源配置、公共服务和公共监管”等七类政府信息。

  此外,“修订草案”还首次明确了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应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持续公开进展和应对措施。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也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为防止拖延,“修订草案”还新增了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作出答复的时限,要求能当场答复的,就要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答复的,虽然可以延长答复期限,但最长也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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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公开拟引入会商审查机制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人还表示,此次修订引入多项创新制度。其中,要求市、区政府建立相关部门共同组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会商审查机制”,即在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提交会商会议审查,以免不恰当地公开信息,或不正确履行信息公开职能。

  建立政府信息动态管理机制,除了及时主动公开要求的政府信息外,在办理政府信息申请公开过程中,如发现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也应当及时公开;建立健全信息监测和澄清机制,即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此外,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如第三方超过期限未予明确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但对于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机关可以予以公开。

  据悉,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七类重点公开信息

  1 行政审批信息 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公开取消、下放、转移、调整以及实施机关变更的行政审批事项信息等;

  2 行政处罚信息 公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等;

  3 财政资金信息 公开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使用情况等信息;

  4 公共资源配置信息 公开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项目信息、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违规违约退出信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方案、标准等信息;

  5 公共服务信息 公开科技管理和项目信息,医疗服务收费信息,就业创业规划和优惠政策信息,社会保障政策等;

  6 公共监管信息 公开环境状况公报和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食品抽检、召回、查处和安全信息等;

  7 市政府决定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意见反馈渠道

  2015年10月10日前来函或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深圳市法制办

  地址: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5080室 邮编:518032 联系方式:覃小姐,88102155,[email protected]

  南方日报记者 张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