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城镇“三无”人员 月补贴提至1300元

29.07.2014  08:49
城镇“三无”人员生活保障标准提至1300元/人·月,集中和散居孤儿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1200元/人·月。

城镇“三无”人员生活保障标准提至1300元/人·月,集中和散居孤儿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1200元/人·月,年底前全市敬老院法人登记率要达到80%以上……近日,惠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2014年全市城乡低保等最低标准的通知》。根据规定,市、县区、镇街三级政府要在今年9月前统一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并以购买社会服务方式配备必要的社会救助专职人员。

农村五保供养仲恺区标准最高

按照要求,从今年1月1日起,惠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城乡一体化,按每人每月482元标准确定。城镇低保补差水平不低于366元/人·月,农村低保补差水平不低于226元/人·月。

根据该通知,在农村五保供养上各县区的标准有所不同。其中,仲恺高新区“兜底”标准最高,要求不低于980元/人·月,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3个山区县则相对低了162元,标准为不低于818元/人·月。同时,惠阳区不低于977元/人·月,惠城区不低于900元/人·月,大亚湾开发区不低于854元/人·月。

此外,全市城镇“三无”人员生活保障标准调为1300元/人·月。在孤儿生活保障标准上,则实行集中、散居孤儿生活保障标准一体化,保障标准为1200元/人·月。市府办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些新标准从1月1日开始执行,各县区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市制定的最低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要以购买服务配备社会救助专员

该通知还对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要求。据介绍,今年9月前,市、县(区)、乡镇(街道)要利用现有的政府办事大厅、综合服务窗口统一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并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配备必要的社会救助专职服务或工作人员,切实提升社会救助服务能力。

对于敬老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该通知也给予了进一步明确。各县区民政部门要牵头会同编制部门,加快开展乡镇敬老院敬老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切实解决好乡镇敬老院无法人身份,供养经费无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

针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通知要求对有一定规模、运作良好的,要按规定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并核定编制和工作经费;对目前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要积极整改,进一步规范管理,确保达到法人登记要求,确保2014年底全市敬老院法人登记率达到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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