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高新企业上创业板需修订《证券法》
原标题:新三板高新企业上创业板需修订《证券法》
现行《证券法》中的“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等限制条款需要改进
■本报记者 左永刚
“允许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一年后到创业板上市,必须修改《证券法》相关条款。”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邱清荣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5月19日,证监会主席肖钢就当前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提出十一条要求,其中特别提到将“研究在创业板建立单独层次,支持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一年后到创业板上市。”
“两大行业转板创业板是一个试点创新。”邱清荣表示,但需要对现行《证券法》中的相关限制作出修订,比如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等条款。
“实际上,在中国,股份公司公开发行与上市是捆绑在一起的,因此,新三板互联网与高新技术企业要实现到创业板上市,必须跨越一个前置条件,即‘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邱清荣解释,新三板企业目前并没有公开发行。
近期,对于“支持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一年后到创业板上市”这一政策安排,业内人士普遍将其视为真正意义上对于新三板企业转板通道打开的政策依据,与之前8家新三板挂牌企业完成IPO有本质的差别。
截至目前,新三板挂牌企业完成IPO的有8家,久其软件在中小板上市,北陆药业、世纪瑞尔、佳讯飞鸿、紫光华宇、博晖创新、东土科技、安控科技等7家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8家企业不能称之为严格意义上的转板,因为他们与非新三板企业一样,均是通过IPO的常规路径完成的。”一位资深业内人士表示。
继肖钢提出资本市场发展十一条要求后,证监会上周五的最新表态是:为落实新“国九条”,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证监会积极研究在创业板设立单独层次,支持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科技创新企业发行上市。在设立单独层次时,需要制定合理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差异化的交易机制,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并理顺“尚未盈利”与退市机制的关系。证监会正在研究修改或制定相关规则。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仍然处于新兴加转轨阶段,考虑到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科技创新企业风险较大,拟要求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一年,接受市场和社会监督,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之后再行申请到创业板单独层次发行上市。”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
对于转板设想,实际上,去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就已经明确要求“建立不同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另一位接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资深专业人士提出了更多疑问:“一是两类企业是存量股份上市,还是公开发行上市,二是如何界定互联网企业的行业性质,也就是其行业范围如何界定,三是深圳交易所是否要单独设立审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