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三河枪击案:是打架斗殴,还是雇凶伤害?

06.06.2014  15:46

  受害人肖桂庆

  5月27日,新华网等网络媒体以《河北三河:欠款人雇凶伤人 债主遭枪击受重伤》为题,报道了三河市杨庄镇韩各庄村居民肖桂庆因索要欠款被人枪击受重伤的新闻,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

  6月3日,受害人再次向媒体曝料称:“犯罪嫌疑人被捕后,公安机关故意歪曲事实,说我们是‘电话相约,打架斗殴’。我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是由当地黑恶势力参与的持枪雇凶伤人案。

  案发:讨欠款遭枪击

  三河市大厂县北王庄郝长忠欠肖桂庆三万元,将一辆现代车作抵押。后来,泃阳镇大闫各庄村范洪超打电话说给一万元,让肖桂庆放车,后又说一分钱不给也要把车开走,肖桂庆没有同意,双方在电话中发生口角。2013年4月16日,范洪超指使卢奇开车尾随肖桂庆至三河城区大牌楼附近,卢奇用五连发猎枪将肖桂庆左腿打伤,经鉴定为重伤。同时,肖桂庆司机张磊被卢奇同伙姚少杰用刀砍至轻伤。 2013年4月23日,犯罪嫌疑人卢奇、姚少杰被三河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案”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案发后,肖桂庆家人多次向各级公安机关反映事实真相,请求公安机关将雇凶者郝长忠、幕后凶手范洪超以及枪支提供者张升一并缉拿归案。 在多次上访后,肖桂庆及其家人被告知:范洪超与此案无关,郝长忠也非雇凶者,此案系“电话相约,打架斗殴”。 “我一直守法经营,与社会上的人从无任何瓜葛,与犯罪嫌疑人更无任何恩怨,何来‘电话约架’之说?”肖桂庆对此难以理解。 肖桂庆说:“此案发生就是因向郝长忠讨要三万元欠款引起,事实十分明确。

  于是,肖桂庆分别向三河市检察院和廊坊市公安局等部门递交了申诉书,对案件提出了异议。 在肖桂庆提供的材料上说,卢奇、姚少杰投案的前一天晚上,范洪超与卢奇、姚少杰等人曾经同时出现在三河市鑫诚宾馆,他们在一起密谋串供。将此事反映给公安机关后,被告知宾馆监控录像已经删除,查无实据。 办案人员告诉他说,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枪支的是三河市杨庄镇武公庄村人张升,已经被列为网上通缉对象。2013年9月16日,又撤销了对张升的通缉令,理由是证据不足。

  “卢奇、姚少杰对我们行凶时,卢奇的车上还有两个人,他们为什么也没有到案?”肖桂庆表示对此也难以接受。 2014年1月17日,三河市人民检察院三检刑诉字(2014)第40号起诉书,卢奇以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姚少杰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肖桂庆认为,此案主谋和枪支提供者未到案,自己体内尚有100余粒猎枪子弹没有取出,后续治疗和伤残鉴定会影响案件判决。以此为由,肖桂庆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的申请。

  案犯:黑恶势力成团伙

  此案犯罪嫌疑人卢奇、姚少杰可谓劣迹斑斑。

  据三河市人民检察院三检刑诉字(2014)第40号起诉书载明:卢奇,绰号“三头”,26岁,三河市齐心庄镇小邢庄村人,2007年9月2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姚少杰,绰号“姚子”、“小杰”,23岁,三河市新集镇孙安屯村人,2013年1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检察院起诉书及范洪超团伙成员图示

  三河市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还查明,卢奇曾于2011年5月30日将一人殴打致轻伤,说明卢奇、姚少杰二人属累犯。

  肖桂庆说:“我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卢奇、姚少杰就是范洪超的手下。而范洪超是三河市众所皆知的黑恶势力头目。

  据了解,范洪超,绰号“大超”,三河市泃阳镇大闫各庄村人,长期以来纠集一批地痞流氓以赌博、放高利贷、收取保护费、垄断建筑工地等聚敛钱财。

  肖桂庆播放了一段视频录像,并指证:范洪超带领卢奇、姚少杰等人,在大闫各庄村一土地纠纷现场拖拽几位村民,言语粗暴,气焰极其嚣张。

  肖桂庆还提供了范洪超等团伙涉嫌替人讨债、收取门面房保护费等方面的违法线索资料。

  “范洪超这个黑恶势力在三河市作恶多端,屡屡残害无辜群众,民愤极大。我们的政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挖出他们的保护伞,彻底根除这个犯罪组织,还三河人民一个晴朗的天空。” 肖桂庆说。

  案外:持枪犯罪零容忍

  我国对涉枪犯罪一直坚持“零容忍”,而发生在肖桂庆身上的这起雇凶持枪伤害案,在三河市并非个案。

  三河市皇庄镇杨务村农民李连介与妻子宋月民,自1994年以来一直实名举报杨志明、杨志荣非法私藏大量枪支弹药,“二杨”以强奸罪和轮奸罪被判刑,涉枪犯罪至今未查实。

  1996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

  2012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2014年3月28日,公安部在京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全面深化缉枪治爆打缴查管控专项行动,严打涉枪涉爆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