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责令中山市三益中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进行整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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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财会[2015]35号 中山市三益中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根据你所变更备案材料,你所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5〕第24号)规定条件的合伙人人数不足2人,不符合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要求。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5〕第24号)第四十八条规定,现责令你所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自然日)内就不符合保持设立的条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我厅报告。超过规定日期仍未达到设立条件的,我厅将依法撤回你所的设立许可。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83170155 附件:送达回证
广东省财政厅 2015年7月31日
附件: 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 | 关于责令中山市三益中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进行整改的通知 |
送达机关 | 广东省财政厅 |
受送达人 | 中山市三益中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签收人及送达日期 |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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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送达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四条规定执行。
2.直接送达由他人签收的,应在备注栏注明签收人与受送达人关系。
3.采用直接送达以外的其它送达方式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送达方式,包括: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4.留置送达的,应在备注栏注明拒收事由,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字,无签收人。
5.邮寄送达的,必须以挂号信或专递送达,挂号信或专递回执应作为送达回证附件。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6.公告送达的,将公告证据作为送达回证附件。以公告日期60日后为送达日期,无签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