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等四部门关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答疑

25.09.2015  19:19

1. 什么是“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答:“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2. 广东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依据是什么?

答:广东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以如下文件为依据:

①《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

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

③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质监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④《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5〕51号)。

⑤《省工商局等八部门转发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工商〔2015〕20号)。

3. 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一是有利于便利企业注册,持续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二是有利于推进简政放权,促进政府治理现代化;三是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健全社会诚信体系。

4.“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内容是什么?

答:“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概括起来说就是“五个一”:

①一表申请。投资者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只需填写一张申请表,向登记窗口提交一套登记材料。

②一窗受理。企业登记申请表和登记材料由工商登记窗口受理,质监、税务部门不再受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申请。

③一企一码。一个企业主体只能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企业主体。

④一网互联。全省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通过省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实现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信息共享和有效应用。

⑤一照通用。“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全国通用,相关各部门均要予以认可。

5 .我省什么时候开始全面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

答:自2015年9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统一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早于全国全面实施(10月1日)该项改革一个月。

    6.“ 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具有什么功能和效力?

答:“一照一码”证照具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相关功能。

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就好比我们居民唯一的“身份证”。企业凭“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可以在政府机关、金融、保险机构等部门证明其主体身份、办理相关业务,相关部门都要予以认可,并且全国通用。

7 .企业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是否还有效力?

答: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自然失效。

8. 什么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的规定设计的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统一代码。

9 我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适用哪些市场主体?

答:自2015年9月1日起,我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适用以下市场主体:

①内、外资公司及其分公司。

②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③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④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⑤营业单位和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

⑥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⑧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⑨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

自2015年10月1日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入我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适用范围。

个体工商户暂不适用我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深圳、珠海除外)。

10. 我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适用哪些登记业务?

答:我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适用的登记业务包括:

①企业设立登记。

②企业变更(备案)登记。

③企业注销登记。

④企业换、补、增、减营业执照。

⑤企业迁移。

11. 我省 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推进步骤?

答:①从2015年9月1日起(全国在从2015年10月1日起),对新设立的企业类市场主体,统一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办理企业类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时,换发“一照一码”执照,收缴其原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②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底,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仍可继续使用。期间,企业应当申请换发“一照一码”执照。

③从2018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不再有效。

12. 我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申请材料可以在哪里获取?

答:申请登记(备案)、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所需相关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规范,可到工商部门的服务大厅或地方政府服务大厅的工商专窗现场领取,也可以登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gdgs.gov.cn)下载。

13. 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后, 跟以往工商、质监、税务登记有何区别?

以往办理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要先到工商部门登记,再凭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执照到质监部门、税务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企业需要多次申请、提交多套材料、领取多个证照。

实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仅需提交“一套材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窗受理、审查申请材料,核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并将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共享至省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一网互联,实现工商、质监、税务三个部门信息共享。  

14. 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后,企业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相比原来工商登记发生哪些变化?

答:① 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后, 在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环节 ,仅在原来工商登记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规范的基础上,新增了“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和“联络员”等四项事项,将原来的注册号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中,“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为申报事项,“核算方式”仅适用企业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三项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

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后, 在企业申请变更登记环节, 仅在原来工商登记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规范的基础上,新增了“联络员”事项,将原来的注册号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后, 在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环节, 仅在原来工商登记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规范的基础上,新增了税务部门开具的“清税证明”,并在改革过渡期收取原发组织机构代码证。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则按照原规定办理。

15. 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后,在办理变更登记(迁移)或申请换、补、增、减营业执照时,工商部门收缴的原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如何处理?

答:根据《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下称121号文)和《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下称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147号联合发文),工商部门收缴原 纸质的 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并存档 ,并将缴证的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共享至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电子 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由税务、质监部门依法管理,工商部门在登记环节不予收缴。

16 .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后,在办理变更登记(迁移)或申请换、补、增、减营业执照时,申请人的原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遗失的,如何处理?

答:申请人遗失证照的,应当提交在地级市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公告报样。

17. 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后,在办理变更登记(迁移)或申请换、补、增、减营业执照时,出现申请人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国税、地税登记证的情形,如何处理?

答:申请人应按照《省工商局等八部门转发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工商〔2015〕20号)的规定“提交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国税、地税登记证的申明”。企业申明虚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后,在办理变更登记(迁移)或申请换、补、增、减营业执照时,申请人提交的原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与原营业执照的相同事项记载信息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答:工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业务,核发“一照一码”执照,将登记基本信息共享至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质监、税务部门获取相关信息后,依法进行监管。

19. 对于2015年9月1日前设立登记刚刚领取了旧版营业执照(非“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但没有来得及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国税、地税登记证的企业,如何处理?

答:由申请人通过申请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完成衔接。以新设公司为例,申请人填写《增/减/补/换发营业执照》,同时填写新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表》中的生产经营地、勾选财务负责人并填写附表《财务负责人信息》、勾选联络人并填写附表《联络人信息》,“申请人声明”栏仅需法定代表人签署,一并提交登记机关。登记机关补录上述信息,通过变更程序完成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20.2015年8月31日尚未办结的业务如何处理?是否按新的规范重新提交材料?

答:根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2015年8月31日尚未办结的业务不需按新的规范提交材料,但应颁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由申请人补充表格完成新、旧版营业执照衔接。以新设公司为例,申请人填写新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表》中的生产经营地、勾选财务负责人并填写附表《财务负责人信息》、勾选联络人并填写附表《联络人信息》,“申请人声明”栏仅需法定代表人签署,提交登记机关。登记机关补录上述信息,颁发新版营业执照。

21. 什么是生产经营地?申请人申请设立(开业)登记时,如何填写?

答:生产经营地是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地,生产经营地应当在登记机关的辖区范围内(以县、区辖区为限)。办理设立登记时,申请人填报的生产经营地作为涉税信息采集项目。企业成立后,生产经营地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应当向税务部门报告。

企业的生产经营地既可与其住所(经营场所)为同一场所,亦可与其住所处于不同场所。

生产经营地与其住所(经营场所)为同一场所时,填写住所(经营场所)的具体地址作为生产经营地。

企业的生产经营地与其住所(经营场所)处于不同场所且 登记机关辖区内(以县、区辖区为限)的,申请人直接填写生产经营地的地址,并同时申请办理“一照多址”登记;当地政府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的规定没有允许“一照多址”的,申请人应当办理分支机构。

企业的生产经营地与其住所(经营场所)处于不同场所且 不在 登记机关辖区内(以县、区辖区为限)的,申请人应当办理分公司(分支机构)或者新的企业。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也就是说,分公司的营业场所就是其生产经营地(设收费站点的高速公路分公司等分公司除外)。分公司(分支机构)按上述第三款填写生产经营地。

22. 什么是财务负责人?申请人申请设立(开业)登记时,如何填写?

答:“账务负责人”项目是办理涉税事宜的必录事项。

在设立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在登记表格中的“备案”栏勾选,并据实填写《财务负责人信息》表格。企业成立后,账务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向税务部门报告。

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公司监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一十六条第(一)项)

23. 什么是联络员?申请人申请设立(开业)登记时,如何填写?

答:联络员是负责本企业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及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事项的具体经办人。联络员应了解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设立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在登记表格的“备案”栏勾选,并据实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格。联络员发生变动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24. 什么是分公司(分支机构)核算方式?申请人申请设立(开业)登记时,如何填写?

答:分公司(分支机构)核算方式是指母公司(企业)设立分公司(分支机构)时,是否允许该分公司(分支机构)具有财务上的独立核算资格。

设立登记时,如果母公司(企业)分公司(分支机构)具有独立核算资格,则在申请表上“核算方式”栏勾选“独立核算”,反之,勾选“非独立核算”。

分公司(分支机构)成立后,核算方式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应当向税务部门报告。

25. 已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是否需向工商部门提交清税证明?

答:是的。

26. 申请人的纳税事项涉及国税、地税两个部门的,是两个部门分别出具清税证明吗?

答:在国、地税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之前,我省国、地税两个部门分别出具清税证明。在国、地税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之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亦即,由最先受理的那个税务机关出具清税证明。

27. 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是否需向工商部门提交清税证明?

答: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147号联合发文文,此种情形按照原规定办理,即不需提交清税证明。

28. 已设立的企业申请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时,是否需要向登记机关填报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第147号的规定,企业仅在新设时,登记机关需采集上述信息。

29. 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时,登记机关是否需收缴组织机构代码证?

答:需要。

30. 企业办理股东变更时,是否需要提交清税证明?

答:不需要。

31.“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是否适用来料加工企业?

答:适用。

32. 企业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是否还需办理税务登记证?

答: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企业不需再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但除企业外,其他纳税人仍按现行规定处理,即现阶段仍需办理税务登记证。

同时,企业在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需要到税务部门处理后续涉税事宜。

33.“ 一照一码”在涉税领域的适用范围?

答:各类企业纳税人领取“一照一码”后,其在办理需要出示税务登记证等相关业务时,均可以营业执照代替。

3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替代纳税人识别号后,对办理涉税事项有什么影响?

答:2015年9月1日后新设立的企业,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替代纳税人识别号办理涉税事项(企业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时,参照本《解答》第8点执行)。2015年8月31日前设立且未换新版证照的企业,使用原纳税人识别号办理涉税事项。登陆网站、申报纳税等不受影响。

35. 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企业有什么影响?

答:2015年9月1日后符合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升级版)条件的新设立企业,需待税务端防伪税控系统升级后才能进行企业开票系统发行。

已纳入升级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企业,如发生登记信息变更的,可继续使用原纳税人识别号开具增值税发票,待税务端防伪税控系统升级后,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其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开票系统发行事宜。

36. 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后,对发票专用章的使用有什么影响?

2015年9月1日后新设立的企业,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刻制发票专用章。具体式样和尺寸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

2015年9月1日前设立,并已纳入升级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企业,如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替代了纳税人识别号,可继续使用原有的发票专用章,待税务端防伪税控系统升级,并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开票系统发行后,再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刻制新的发票专用章。

37. 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后,对发票领用有什么影响?

企业在登记机关完成登记,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在首次领取发票时,应当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新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取手续。

38. 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后,纳税人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时,等同于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开立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全部账号,并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需要网上申报的,请前往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开通“网上(电子)办税服务厅”网报功能。


来源:省局征管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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