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三辅警携手铐强奸勒索失足女 获刑十年半

11.12.2014  11:52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通讯员范贞、钟莹莹报道:备受社会关注的广东英德三名辅警强奸、勒索“失足女”案,9日下午在广东省英德市法院一审宣判。三名被告人谢某、徐某、范某犯强奸罪、敲诈勒索罪两罪并罚,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谢某、徐某、范某均是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辅警队员,谢某、徐某均为“90后”,年龄最大的范某生于1989年,案发时不满25岁。

2014年7月,谢某经人介绍,以微信方式与昵称为“”的女被害人李某英互加为“朋友”。8月10日,谢某通过微信与李某英交谈商定后,与同事徐某一起到英德市一小区的出租屋内先后与李某英进行了性交易。

8月14日晚上,谢某、徐某、范某分别穿着短袖警用训练服、辅警夏装执勤服,携带一副警用手铐到李某英租住的出租屋,声称其三人是派出所工作人员打击卖淫嫖娼活动。以此恫吓、威逼李某英轮流与三人发生性行为,并以收取保护费的形式索取了李某英人民币1500元。事后三人各分得人民币500元。

广东省英德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徐某、范某利用派出所工作人员身份,故意制造打击卖淫嫖娼气氛,威胁、恫吓曾从事卖淫活动的被害人李某英,违背李某英的意志轮流与李某英发生性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三被告人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对曾从事卖淫活动的李某英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使李某英不敢反抗而屈从,并且在同一地点、较短的时间内,先后实施了奸淫,应认定为轮奸。

庭审焦点

焦点一:辅警是否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该案审判长黄秀添对此表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案中,三被告人虽不是正式在编警察,但是在辅助警察维护社会治安、抓捕犯罪分子等工作中具执行公务性质,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三被告人在作案过程中,身着制服、携带手铐,目的就是为了表明自己的身份。同时,三被告人在言语中有意表露自己是派出所工作人员。因此,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进行敲诈勒索的情形。

焦点二:三被告是否存在主犯从犯之分?

黄秀添对此表示,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没有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被告人,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董柳 范贞 钟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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