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专家回应上交战国古剑奖励500元:不交罚5万

04.11.2014  12:59

发现约3000年前战国青铜古剑,主动上交文物部门。

李磊发现的青铜古剑。

  如果你无意中挖到了文物会上交吗?如果上交后国家是否应该给予奖励呢?奖励多少合适呢?这个问题“考验”了一下陕西省丹凤县普通的水泥工人李磊。

  据华商报报道,10月26日凌晨,丹凤县龙桥水泥有限公司员工李磊在作业时发现约3000年前战国青铜古剑,11月2日,该县文物部门对主动上交古剑的李磊颁发了荣誉证书和500元奖励。“我平时会看些法制节目,电视上说挖到文物是国家的,所以我就上交了。”李磊告诉澎湃新闻记者。但对于500元的奖励,他觉得“太少了,怎么也应该几千块啊。”考古学家、复旦大学文博系教授高蒙河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说,无论是地下还是水里发现的出土文物都属于国家,不提倡但也不反对奖励。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蒋鼎元则表示,根据相关法规,不予奖励、奖励多少都是符合法律的。

  那么问题来了,发现文物不交行吗?答案是,发现的文物都是国家的,文物部门有权追缴的同时,还可能罚你五千元到五万元不等。

  小伙发现古剑,拒绝10万求购上交国家

  今年26岁的李磊是丹凤龙桥水泥有限公司一名黏土(水泥原料)岗位工。据华商报报道,10月26日凌晨1时50分许,李磊刚给铲车上完黏土料,无意中发现了筛黏土的钢架网上卡了一个东西。“开始以为是玩具什么的,等拿下来一看,上面还有泥土,是一个铁片状的物体,而出现这个物体的黏土是从附近山上拉来的。”李磊说,当时他也没在意,就把它扔在一边继续工作。晚班结束,他把这个东西拿回宿舍,仔细看后发现是一把古剑。

  第二天,厂里好多同事都知道李磊发现了“宝贝”,他也用电话联系了丹凤县文化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因为工作繁忙,在10月28日上午,他把古剑用报纸包起来送到了丹凤县文化执法大队。

  李磊也对澎湃新闻记者回忆,当时好多同事都认为他笨,捡到宝贝还上交了,当时还有人愿帮他联系买家,说可以出十多万元来买这把古剑,但他经常看一些法制类节目,知道文物是国家的,“资源是国家的,你个人不可能留着,而且我也怕万一联系的人是不法分子呢”,所以他就上交了。表彰主动上交奖励500元

  这把古剑剑体长46.5厘米,宽4厘米,重约610克。剑体部分呈白亮色,靠近剑柄部分呈青绿色,剑刃呈锯齿状,剑柄末端刻有花纹。

  11月2日,经该县文物部门证实,李磊上交的青铜剑距今约有3000年历史,为战国时期楚国青铜剑。“这把剑体经过了铬盐处理(经过铬盐氧化处理的青铜兵器具有防腐抗锈的良好性能),剑刃锋利如初,剑身保存完整,初步判断剑主人生前曾使用过。”丹凤县博物馆馆长刘军民介绍,综合近年来丹凤县出土的相关文物及剑的长度、铸造工艺、纹饰来看,初步判断为战国时期楚国青铜剑,距今约有3000年。这把青铜剑也是近年来丹凤出土的楚国青铜器中保存最为完整的实物。

  丹凤是秦楚文化交融地,最早是楚国属地,这把青铜剑器物特征与楚国时代特征相符,具有历史传承、科研等价值。因为剑体没有铭文,从剑刃的锯齿状程度来看,剑主人生前可能是一名楚国勇士。

  丹凤县文广局副局长、文化执法大队大队长鲁青合说,这把剑的出土是近年来丹凤个人发现文物主动上交的第二例,李磊的这种行为值得表彰。为此,他们为李磊颁发了荣誉证书,奖励了500元。但李磊觉得钱有点太少了,在电话里,李磊还向澎湃新闻记者询问,“中央电视台报了或者省里知道后,会不会多给点?”但当记者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后,小伙也释然了。

  发现文物属于个人还是国家?

  近年,不断有个人发现出土文物引发所属权问题的争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法》)第三十二条有明确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那么个人发现文物需要上交国家的法理依据在哪里?

  蒋鼎元律师解释,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对“埋藏物、隐匿物”的所属权有明确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对上缴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能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也就是说,如果能够证明埋藏物的所属权是个人的,那么国家法律予以保护。出土文物,无论是发掘的、个人发现的,都属于埋藏物的范畴,所以在《民法通则》精神下制定的《物权法》、《文物法》规定个人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

  但是,很多国外的相关法律却是承认个人可以占有、甚至主动发掘文物。如,法国《民法典》第716条规定,埋藏物的所有权属于在自己土地内发现之人,如埋藏物系他人土地内发现时,其半数属于发现人,半数属于土地所有人。

  德国《民法典》第984条规定,长期被隐藏以致不再能查明所有人的埋藏物被发现,且因该发现而被占有的,所有权的一半由发现者取得,另一半由该埋藏物被隐藏于其中的物的所有人取得。此外日本、瑞典、俄罗斯也都不同程度规定个人可以占有发现的文物。

  这一点,蒋鼎元律师解释,是因为这些国家都承认土地可以私有,而我国土地、山川、河流都归国家或村集体所有,个人不可能私人占有土地,这导致了对于埋藏物归属问题的不同。“其实大家都能理解捡到别人的东西,如果不是所有人明确抛弃的,那么应该交公。出土的文物是一样的,因为国家也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你在一个叫国家的人家里土地里发现的东西,自然应该归属国家。

  主动上交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不交?罚五千到五万不等

  对于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上交的,《民法通则》规定:“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文物法》中也提到,“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但并没有关于奖励标准的具体规定。

  因为没有具体标准,近年来就有多起因奖励而引起的纠纷。2001年,河北省满城县村民康增福发现国家三级文物,文物管理所承诺奖励4000元,但康增福不满意而拒绝,双方为此事纠结了10年。更著名的是,河南许昌农民霍想雨,1975年挖出一组西周文物上交后,文物主管部门承诺给予一定的奖励,但多年来并没有兑现,2012年他向河南省博提出100万元的奖励要求。

  高蒙河则对于澎湃新闻记者提出的,战国青铜剑市面价值几何、给500元奖励是不是太少这样的问题,表示失望。他认为大众所关心的奖励和文物市场价值比例问题,是很不应该的,“在我看来,根本不应该给予物质奖励。文物属于国家这是毫无疑问的,上交只是做了应该做的事情。”高蒙河觉得之所以公众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怀疑、争论,在于我们的普法教育还不够完备,“这需要国家多宣传,考古、文物学家也也应该走出象牙塔,公民也要自觉学习、遵守和运用法律。

  那么如果发现了文物不上交,会有什么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