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女生上厕所遭偷拍后精神恍惚 获5000元赔偿
正上厕所,突然一个开启着摄像功能的手机从厕所隔间门缝伸了进来,你会怎么办?昨日,惠济区法院审结一起案件,遭遇上述情形的案件原告小静(化名)不仅当场抓住偷拍男子,还将其告上法庭,最终获赔5000元精神损失费。
90后女生正上厕所 一个手机伸到身前
小静是一名90后的技校学生。一天下午,她在学校附近一座公厕上厕所,突然发现从厕所隔间门缝伸进一个正开着摄像头的手机。慌张的小静怀疑自己被偷拍了,赶紧起身推开门,只见一名年轻男子拔腿就跑。
“抓流氓呀……”小静一边追一边喊。附近群众见状一起帮忙追堵,最终小静和群众成功抓住偷拍男子并将其送至附近的公安机关。
在警察面前,偷拍男子交代,他叫阿亮(化名),是附近一家理发店的学徒,的确偷拍了上厕所的小静。在阿亮的手机里,还发现了多名被偷拍女子的照片。
根据阿亮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公安机关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5日的决定。
遭偷拍后神情恍惚 上厕所必须有人陪
“这个事传遍了我们整个班级甚至学校其他班系,丢死人了。”小静说,自从偷拍事情发生后,她心里始终有阴影,整天神情恍恍惚惚,总觉得周围人都在议论她,“在外上公厕,必须有人陪着才敢去。”
“他侵犯了我的人格尊严和我的隐私,我要告他。”委屈至极的小静将阿亮告上法庭,要求阿亮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惠济区法院认为,阿亮在公共卫生间对原告小静的个人私密行为进行偷拍,侵害了小静的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给小静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阿亮以口头方式向小静当面道歉,道歉内容事先须经法院审查,并赔偿小静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官:性骚扰案件参照人格权或名誉权被侵害判处
“我国对于性骚扰案件尚未有专门法律进行界定,一旦遭遇性骚扰,受害人往往很难进行法律维权。”主审此案的法官徐彦召表示,目前《民法通则》中有一些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原则性规定,但不够具体,不易操作。法院一般参照有关人格权或者名誉权被侵害的法律条文酌情进行判处。
而单纯的偷拍,很难从刑事上追究责任。2013年3月1日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偷窥、偷拍(包括手机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将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治安拘留。
提醒:在这些场所,女士要注意防偷拍
夏季,穿着清凉的女士要注意以下场所:
1.公交车:有两处座位很“危险”,一是公交车前左右两排相对的座位;另一个是后门台阶上的第一排座位,如果前面没有挡板,“走光”概率高。另外,领口低松,坐在座位上也易遭偷拍。
2.人行天桥、电动扶梯:如果穿短裙走在护栏边上,无疑会为桥下的不轨之人提供了“观光”机会。女士夏天走人行天桥或乘坐电动扶梯,应尽量靠中间站。
3.公交车站:夏天在公交车站等车时,如果发现有人蹲在旁边摆弄手机,说不定正在偷拍。
4.公共厕所、试衣间、游泳池等地方,要注意有没有摄像头。
5.街道装有落地玻璃窗的餐厅也易遭偷拍。
同时,试鞋、坐高脚凳、走楼梯、下蹲也被列为女子最容易走光的姿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