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区县排污水须补偿下游
30.08.2014 07:32
本文来源: News.21cn.Com
新京报讯 (记者饶沛)从明年1月起,北京将首次试行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上游区县向下游区县排水时,如果水质不达标或者变差,将按照每断面每月30万元的标准对下游区县予以补偿。
前日,北京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了《北京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试行)》。
补偿按照“谁污染、谁付费”原则
水务部门将在区县交界处河道设置水质监测断面,按照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个指标进行考核。目前考虑设置监测断面40个,基本覆盖了全市主要河道的支、干流。如果本区县发源的水流跨断面出境时水质不达标,或者上游来水经过本区县出境时水质每变差一个水质功能类别时,都要按照每断面每月30万元的标准补偿下游区县。而且同一个跨界断面如果有多个污染物同时超标,补偿金还要累加计算。
市水务局局长金树东说,试行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将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让产生污染并治理不力的上游区县对下游区县给予经济补偿,有利于调动各区县污水治理积极性。
据金树东介绍,补偿金由市水务局会同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组织各区县进行考核核算,初步考虑是按月计费、年度结算。总体目标是全部补偿金严格专款专用,用于水源地保护、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相关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等水环境治理相关工作。
区域补偿考虑京津冀协同
金树东表示,办法不仅考虑到了北京市各区县间的区域补偿,对京津冀协同发展也有考虑,按照目前的补偿办法,下游为其他省市的,补偿金由市级统筹安排,待国家出台跨省市流域水污染补偿政策后,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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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8.2014 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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