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择校热”广东下猛药 教师每年十分之一要轮岗

31.03.2015  12:05

30日,广东省教育厅正式发布《进一步加强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小学、初中)的学校校长和老师都要定期轮岗,其中城镇学校教师每年交流比例不低于10%。

有观点指出,一旦全省各地的好校长、好老师都开始走动起来,优质教育资源分布会更加合理,好学校的示范带动作用会让更多的学校都成为好学校。

每年交流比例不低于10%

意见指出,广东将力争用3年至5年时间实现县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县域内每年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交流人数占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5%。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

引导城镇学校校长教师向农村学校流动,优质学校校长教师向薄弱学校流动。校长和骨干教师一般应在全县域范围内进行交流。

同校任教满9年需轮岗

意见具体规定了轮岗教师的条件: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在同一所学校(不含分校区)教师岗位连续任教满9年以上,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包括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2届以上(每届任期一般应不少于3年),原则上要在本县域内交流轮岗。

对于,曾在本县域内2所以上其他学校工作共6年以上(每所学校均工作2年以上),或曾在农村学校工作共6年以上的城镇学校校长和教师;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教师,或患有严重疾病的教师;以及正在现学校承担县级以上重要教科研项目的校长教师,或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支教经历的校长教师,可暂不纳入交流对象范围。

评职称、提拔须先轮岗

按照意见要求,在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工作中,要将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作为申报高级教师职务(职称)的必备条件。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含城镇学校交流、支教教师)、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提拔任用前,应有在2所以上义务教育学校工作的经历。优先任(聘)用具有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管理岗位任职经历的人员担任校长。在评优评先方面,优先考虑具有交流轮岗工作经历的校长教师。对交流轮岗时间长、做出突出贡献的校长教师,要在各级评优表彰工作中予以倾斜。

从2016年9月起,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参加省级评选表彰,原则上应有1年以上的交流轮岗工作经历,长期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工作的校长教师除外。(林世宁 粤教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