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批准逮捕

13.03.2015  12:14

  近日,浙江慈溪男子陈某为了给做过手术的病母熬鸡汤,半夜偷了人家50只鸡,被害人因此还走丢了70多只鸡,连4只肥羊也跑了(后被找回)。当地检察院念陈某为初犯,且一片孝心,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对其不予批准逮捕。

  点评:或许有人会认为,当地检察院对陈某不予批准逮捕不符合我们长期积极倡议的“法治”原则。其实,“病母”、“初犯”、“孝心”、“积极赔偿损失”等字眼,是检方做出决定的依据,这个决定也彰显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法律精神。          ——东方